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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批准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实行监管。为切实做好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放线定位核验;基础施工核验;正负零核验;地面首层核验;标准层核验;变化层核验;顶层封顶核验;建设工程外装修核验;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核验。三、监督检查方式1、由建设
2、单位在工程施工各阶段结束后,向规划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规划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对施工各阶段进行监督管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计划。确定范围、内容、工作要求,并进行部署。2、实施检
3、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主管领导。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1、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2、在查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3、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5、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