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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以“创新服务券”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规范创新服务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指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我省中小企业购买相关专业化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服务券通过电子券形式发放,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第三条服务券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引导带动、择优高效的使用原则,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开拓市场,突
2、破制约企业发展的短板瓶颈。第四条服务券补助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服务机构征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券使用进行审核检查以及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开展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相关企业注册、申领、使用和兑付服务券,对本区域服务券使用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核查,按级报备,并督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第二章支持范围及重点第五条申请服务券的企业,应满足: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诚信守法、运营规范且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中小企业。中
3、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和符合性评估等,不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限制。第六条服务券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数字化转型赋能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诊断、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网络标识解析接入、信息传输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企业上云用数、装备数字化升级改造、数据集成应用、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和符合性评估等。(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检验检测和评估评价;工业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改造和新产品导入等服务。(
4、三)绿色低碳服务。重点支持节能(绿色、低碳)评估诊断、能源审计、绿色制造、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四)管理培训服务。重点支持特定领域产品认证,企业品牌设计、宣传推广,新媒体和网络市场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会议展览活动等。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五)新产品购买服务。重点支持近两年内被认定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等创新产品的购买服务。(六)面向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其他服务。第三章支持方式与额度第七条服务券每半年发放一次,单个企业每个发放周期内只能领取一次服务券(不包括政策性配券),按照“先到先得、用完为止、到
5、期作废”原则执行。第八条服务券的面额根据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链供应链等服务对象的规模、需求和交易额确定,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5万元,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高成长性企业以及申请DCMM认证服务、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和符合性评估的企业,单张服务券限额可上浮至10万元。服务类产品,每个购买企业在一个发放周期内只能申领1张服务券;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等创新产品,每个购买企业在一个发放周期内可最高申领3张服务券。每个服务合同服务券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o第四章使用及兑付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半年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山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6、发布服务券申领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企业通过线上注册、供需对接、审核评价、网上公示、结果公开等程序开展项目实施和服务评价,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第十条申领及兑付流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注册、实名认证,完善企业信息。(二)企业根据需求对接服务机构解决方案(或产品),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在线领券日期,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券在双方结算时可直接抵扣相应面值的金额。(三)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后,凭服务合同、过程资料(各类检测、评估、验收报告或者等级证书、技术解决方案等能够证明服务实施或产品
7、交付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发票等资料扫描件,在线申请兑付服务券。单个服务或产品的发票总金额应包含服务券金额。发票、收款凭证、验收报告等资料时间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四)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申请兑付服务券的企业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服务活动真实、有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券的申领使用、项目实施等进行审核,审核采取全面核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抽查项目不少于30%。重点核查有无签订虚假合同、实施关联交易、抬高服务合同定价、伪造虚假业务、虚报交易数额等行为。(五)省工业和信息厅将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8、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服务券兑付工作,将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第五章服务机构管理认定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发布通知,面向国内公开遴选优秀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服务资质、专业团队及技术服务能力,在细分行业、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积累与核心竞争力,服务产品符合创新服务券支持方向。(二)入驻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或产品位居全国前列,且符合服务券年度支持方向。(三)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的服务或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并上传近1-2年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发票及出库单等证明材料。(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9、五)省外服务机构应在山东省内建设有分支机构并进行税务登记,可正常开具发票,财务状况良好。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牵头成立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委员会,对服务机构技术水平、发展潜能、方案产品、案例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严选一批专业化解决方案和产品。第十三条对入驻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服务机构遴选准入、分级分类、服务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服务机构名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资金监管,对服务券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服务机构要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签订或者履行
10、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取消该入驻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取消申报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三年之内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已发放服务券的,该券作废;已兑付服务补贴券资金的,追回已兑付资金。出现以下情形时,予以公告清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二)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补贴券的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三)连续1年未有企业对接服务的;(四)线上服务满意率低于60%的;(五)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非公(2022)147号)同时废止。为尽快落实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推动创新服务券政策措施加速落地见效,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天。(联系方式: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处0531-5178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