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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
2、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四条【试验区创新发展】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东兴沿边产业园区等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运用国家政策资源,突出功能特色,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五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3、门应当构建政府和市场主体双向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和分级联系企业制度,明确专门人员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座谈、调研,倾听企业诉求,依法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优化营商环境日】每年6月14日为“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共同营造开放包容、创新创业、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第七条【奖惩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和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
4、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市场准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环保安全以及能耗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开办流程】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一次性申
5、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就业及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进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一照多址、一市一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证照联办等改革,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保障市场
6、主体及时获取信息和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部门协调联合监管机制,畅通在线投诉举报渠道。第十一条【人力资源以及配套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制,搭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结合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产业发展需要,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
7、为引进各层次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及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服务。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用人单位根据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育高层次人才,开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推进大中专院校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探索并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定制班和“互联网+职业培训I,等职业技术人员培育机制。利用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国东兴一越南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政策优势,探索建立跨境劳务合作机制,推行用工审批一站式服务,优化跨境劳务用工业务办理流程,为跨境务工人员提供证件办理、健康体检、岗位培训、劳动维权等便利。第十二条【
8、政府信用与账款拖欠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兑现依法作出的惠企利民、招商引资等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督促整改、预算管理、绩效考核、通报约谈、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方式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第十三条【中小企业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开通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
9、上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落实直接融资财政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有关奖补资金。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完善公开竞争科研项目和激励奖补措施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
10、应当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推动优势产业升级改造。支持建设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推动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探索与东盟国家在医疗、医药、食药等领域合作,推进和创新食品营养健康产业和传统医药产业发展新模式。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鼓励金融企业为创新企业提供
11、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探索加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第十六条【水电气热通信服务】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建立临时停止服务的预警机制,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实行故
12、障抢修时限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抵达抢修现场,及时抢修故障。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完善项目策划、土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加快构建以绿色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创新园区管理机制。加强产业园区的水、电、气、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完
13、善教育医疗、商贸服务、休闲娱乐等公共配套设施,打造生产生活要素齐全、管理服务完备、园区治理有效的新型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等政策法律咨询、帮办代办服务。第十八条【数字经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物流、商贸、旅游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支持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推动进出口贸易服务数字化转
14、型,建立健全港口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港口商船停泊、货物传送、物流运输等全程电子化作业,推动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产业体系。第十九条【通关便利】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关、边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口岸通关相关问题,创新口岸监管制度,实现跨境贸易便利化。市、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促进海关、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优化完善出入境服务管理措施,创新人员和货物通关模式,推动出入境车辆自助通关,实
15、现车辆出入境智能化管理。第二十条【互市贸易加工】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园区和多功能商贸物流园区。优化边民互市贸易交易方式及监管流程,促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导互市贸易向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第二十一条【跨境电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沿边沿海区位优势,鼓励发展适合边境贸易特点的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电商与边境贸易深度融合,有序推进跨境电商建设,不断健全电商产业体系。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听取和解决各行业协会商会合
16、理诉求。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制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长三角等区域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或者产业联盟,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活动。第三章政务服务第二十三条【办理指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针对高频高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图文结合的指南手册,提供给办理相应事项的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便利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减环节、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