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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重庆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1934年安徽旅鄂同乡会创办的私立武昌安徽旅鄂中学,1938年学校内迁万县,先后更名为:万县市私立安徽中学(1950年X四川省万县市第四中常1982年入四川省万县市轻化工职业中学(1989年),1995年被国家教委确认为省级重点职中,1998年更名为重庆市万州职业高级中学,2001年增挂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2004年被教育部调整认定为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6年学校整体更名为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
2、政府批准,与重庆市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合并,升格为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牢记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以安全为特色的办学宗旨,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色发展、育才兴安的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奋力把学校建设成安全与应急特色鲜明、服务支撑有力、区域优势明显的高水平高职院校O”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3、章程。”三、将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安全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VocationalInstituteofSafetyTechnology,英文缩写:tCQVISTo“学校域名:“学校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583号。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调整校区布局,依法依规设立新校区。”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国家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
4、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加和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六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与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与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围绕安全与应急相关专业,不断推进安全与应急领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提升办学品质,培养更多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举办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本贯通、职教本科等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依规招收国内外学生和开展社会培训。”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确定办
6、学规模,经上级部门核定后,在规模内自主开展办学活动。”九、将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秉承修德强技,服务安全的校训,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为人师表、业勤技精的教风,敬业守信、勤学苦练的学风,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和内涵建设。”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7、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要事项。”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田”/Tlo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歹IJ权利:“(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二)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学校实际,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为达到毕业
8、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积极推动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与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与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批准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人员配备,自主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在
9、授权范围内自主评聘职工职务、职称等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九)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和评议;“(四)履行人才培养与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与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Y六)
10、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维护校园政治安全、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五、将第十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工作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加强教师队伍
11、建设,开展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注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技术、技术研发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十八、将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高水平专业科研创新团队,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应用技术研究所(中心、院、室),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安全技术培训、课程开发、成果推广、产品研发等社会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人才的需求,依托人才、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
12、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与评估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有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引入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就业质量报告。”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创新水平、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从事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加强学术
13、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生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完善制度体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
14、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二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以专业集群、资源集约、学生能力和素质发展至上,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精兵简政、保障有力、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率为先,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
15、教学与辅助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与辅助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等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三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按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为学校基本管理制度。”三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
16、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