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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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XX市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属于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 .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2、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 .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2 .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建议、意见;3 .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4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5 .对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6 .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

3、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7 .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8 .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9 .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三)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应严格按照XX市信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法(XX府办发(2022)33号文)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所称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是指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建议批评类信访事

4、项,按XX市信访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研究、论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不纳入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处理。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XX市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不纳入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处理。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四)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本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1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意见;2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3,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

5、标准性文件的建议、意见;4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5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7 .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8 .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五)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 .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2 .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3 .依法应予受理的告诉、上诉、再审申请、申诉、执行申请、执行异议、违法确认申请、司法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又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信访人不服提出的申诉;4 .经依法申请再审、申诉、申请复议后仍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申诉;5 .当事人不依法告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违法确认、申请司法赔偿、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其他国家机关转交人民法院的;6 .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六)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检

7、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 .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2 .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3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4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5 .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6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7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8 .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市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信访事项:1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

8、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2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3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本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1 .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赋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

9、的其他职责。三、属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九)民事纠纷。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末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十)刑事争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0、第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窠、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11、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

12、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十一)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求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执照

13、、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1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另、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方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14、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处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Ul)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5、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以下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撤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分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1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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