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财政局,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目前,90%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违规所致。及时、有效、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法治化、社会化的战略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根本出路。因此加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为重要。各
2、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举报奖励的重大意义和推动安全生产的现实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到位。二、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媒介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将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三、突出举报重点目前,从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表明,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及关键环节。为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主要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
3、见(渝委发201715号)将这些违法行为列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作为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方便监督、便于举报,提醒、告诫、警示、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安全红线,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此,结合重庆实际,按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见附件)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此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由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按照类似风险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酌情确定。四、明确奖励范围举报奖励范围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内容。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一)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4、二)违法事实无法核实的;(三)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五)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五、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案件处理等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4月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2018年1月4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6、(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
7、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
8、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艺、设备的
9、。(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
10、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
11、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核查处理;(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
12、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13、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三条
14、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十四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
15、的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同时废止。附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1 .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2 .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3 .严禁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4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5 .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6 .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7 .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8 .严禁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9 .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二、地下非煤矿山1 .严禁未取得许可证和超工期从事非煤地下矿山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2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3 .严禁不按照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4 .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5 .严禁自然通风、独头开采或者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6 .严禁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