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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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奖励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是指由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浦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县知识产权局)、合浦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上

2、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补助。第三条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申请人的申请;监督检查申请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合浦县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奖补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奖补对象为合浦县辖区内符合有关奖补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奖补对象不包括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

3、体。第二章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第六条本办法的奖励事项包括:(一)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及广西专利奖;(三)获得国家级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四)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五)获得地理标志及马德里商标注册;第七条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受让)资助总额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虬第八条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标准。(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万元/件。(二)获得中国专利银奖15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银奖8万元/件。(三)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件。第九条获得广西专利奖的奖励标准

4、。(一)获得广西专利特等奖10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8万元/件;(二)获得广西专利一等奖8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一等奖奖金5万元/件;(三)获得广西专利二等奖5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二等奖奖金3万元/件;(四)获得广西专利三等奖3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三等奖奖金2万元/件。第十条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的奖励标准。(一)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园区20万元/个、试点园区10万元/个;(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2万元/家;(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1万元/家;以上认定称号存在周期性建设的,只对首次获得给予奖励。第十一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

5、系认证的补助标准。(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有效实施3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家;(二)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有效实施2年以上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第十二条获得高价值商标品牌奖励标准。(一)新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的品牌,奖励10万元/家。(二)新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5万元/家。第十三条获得地理标志及马德里商标的奖励标准(一)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

6、册(一个注册号)或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且有市场主体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权利人,补助3万元/个。(二)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且该商标在海外进行商标使用的,给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补助1万元/个。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支持标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维权补助1万元/个。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补标准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奖励10万元/个;获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奖励3万元/个。第三章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奖励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一)奖励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突出成

7、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二)奖励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合浦县财政局和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用于加强和提高合浦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三)奖励补助经费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照申请补助先后顺序安排,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通过本办法奖励补助事项申请核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应在奖励补助经费领取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领取工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所获奖励补助。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产生不一致的,遵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浦县财政局和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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