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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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根据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一公局办发2015)364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包括下列人员:(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本办法所称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本办法所称公司其他负责人是指除公司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

2、人不包含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公司对所属各项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交建及中交一公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细化规定

3、,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的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保养以及维修;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公司负责人的日常公务用车管理应由指定部门统一负责。第七条公司将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其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同时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

4、(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8万元以内。其他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L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万元以内。第九条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数据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报废、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十条公司负责人正在使用的超过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在其未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一条公司现任和新任领导更新和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先从公司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合适车辆的,再行购置(租赁)。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

5、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第十二条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其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自己使用。第十四条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第十五条公司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第十六条公司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公司不得

6、为其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第十七条公司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有责任做好车辆的运行管理,同时公司须指定人员负责协助其做好车辆各项运行管理。公司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而出现违章被罚的,应自行负责处置。第十八条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通过正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后,采用符合政策要求的方式(如竞价、拍卖等)进行。处置收入交财务部门入账。第十九条采取发放补贴方式或其他方式保障公司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得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第三章办公用房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

7、节约的原则建设、配置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配置办公用房,严禁对办公建筑物内外和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第二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公司其他负责人,每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第二十二条禁止公司负责人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或者在其他公司兼职工作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报公司从严掌握、批准。第二十四条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现有办公室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并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解决的,

8、如受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待今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再行解决,避免造成新的浪费。第二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在履行预算和审批程序后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和维修改造标准。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二十六条培训管理是指围绕提高公司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职责的要求

9、,按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企业组织的培训以及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类型,分类制订公司负责人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第二十八条严禁公司负责人参加类似emba、Bemba、高级课程研修班、总裁班和董事长班等高收费的培训项目。第二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项目,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且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三十条公司负责人只能公费参加一公局、中国交建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调训和所在公司组织的培训。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人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自行安排的

10、培训费用。第三十二条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第五章业务招待管理第三十三条业务招待是指公司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商务招待是指招待商业往来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外事招待是指招待国(境)外商业往来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商务和外事招待主要包括宴请和赠送纪念品。除商务和外事招待以外的招待活动均视为其他公务招待。其他公务招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不得赠送纪念品。第三十四条公司负责人进行商务和外事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

11、得超过600元。宴请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宴请重要来宾,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宴请比较重要来宾,每次人均不超过450元;宴请一般来宾,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公司负责人进行商务和外事招待,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分为三档,三档标准同宴请的三档标准。公司负责人进行其他公务招待,工作餐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60元。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重要来宾是指对公司有重要战略性影响的,与公司有重要合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对公司业务有潜在重要影响的合资、合作方的负责人。比较重要来宾是指对公司有比较重要战略性影响的,与公司有比较重要合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对公司有

12、潜在比较重要影响的合资、合作方的负责人。一般来宾是指对公司有一定战略性影响的,与公司有一定合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对公司有潜在一定影响的合资、合作方的负责人。第三十六条公司负责人进行商务和外事招待,每次宴请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其他公务招待,每次工作餐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但是,商务和外事宴请以及公务招待工作餐,来宾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陪同人数可为1到2人。第三十七条公司负责人每次宴请招待标准和参加人数,视每次来宾情况和业务重要性等,须经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而定。第三十八条公司负责人的业务招待费用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以及每次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

13、控方式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应当首选本公司内部餐厅或者协议酒店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第四十条公司负责人的业务招待应指定部门统一安排和结算,相关部门给予配合。第四十一条公司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及时结算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弄虚作假。第四十二条公司负责人不得向公司所属各项目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和个人消费费用。第四十三条公司负责人商务和外事招待赠送纪念品

14、,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纪念品的订购、保管和领用等的管理制度。第六章国内差旅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国内差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费、就餐费、差旅费标准如下:(一)交通工具类型和等级标准:公司负责人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头等舱,火车软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一等座,动车D字头列车特等座或软卧,城际列C字头列车一等座。(二)住宿费标准:公司主要负责人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700元,不得入住酒店豪华套房。公司其他负责人住宿费每

15、人每天不超过600元,不得入住酒店豪华套房。(三)就餐费标准:公司负责人就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第四十六条公司负责人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第四十七条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并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不得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公司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属各项目转嫁公司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公司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七章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第四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公司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审批流程,经一公局报中国交建批准,到国(境)外参观、考察及

16、参加与国(境)外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差旅活动。第五十条公司负责人临时出国(境)乘坐飞机的等级标准,以及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如下:(一)乘坐飞机的等级标准:公司负责人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二)住宿费标准:在中国交建有驻外机构的国家,驻外机构能提供住宿的,公司负责人入住驻外机构;驻外机构无法提供住宿的,公司负责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住宿标准内住宿酒店,不得入住酒店套房。住宿标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确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的,需由经办人注明原因,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报销住宿费用。(三)伙食费、公杂费标准:1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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