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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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打样检验活动,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规及国家粮食局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省级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省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杆样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第五条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

2、验站(以下简称省粮油质检站)具体承担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杆样检验工作,制定杆样检验方案。第二章打样第六条省粮油质检站在开展打样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杆样器、样品袋(瓶)、封条、标签、拍照设备等工具,明确要求,做好打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杆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油质量托样检验工作能力和经验,杆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明确专人和运输车辆,尽量缩短样品在途时间,及时将样品送达,确保样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在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保证样品存放安全。样品应保存3个月。(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第七条

3、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粮食性质、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入库等级、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托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杆样。第八条托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打样点;杆样的所有流程应在杆样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托样过程不得离开打样人员视线范围。第九条散装粮食杆样。以一个仓房(盛间)为一个检验单位;杆样点的布置应以托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托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每个麻间(仓房)小于(或等于)350m2的规范托样不少于5个点,大于35Om2小于(或等于)700m2的规范杆样不少于8个点,依此类推,并做好标识。杆样时,每个杆样点的样

4、品应弃去距上层粮面0.5m和距底层0.5m作为待混合样品,各杆样点应按规定要求合并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采取四分法现场分样,形成检验样品。第十条包装粮食杆样。以每个货位或每个批次为一个检验单位。托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托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杆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杆样。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托样单位。杆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托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顶部取样点距油面、

5、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杆样质量比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第十二条杆样过程实行全程照相记录,拍摄的照片应如实反映托样情况,并妥善保存。第十三条对杆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杆样。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杆样和记录。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打样。但应查验熏蒸记录。第十四条杆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质量检查工作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托样,做好样品记录。托取的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做好标识,经打样人和承储企业认可签字后加贴封条。第十五条杆样

6、人应现场填写托样登记表(按品种分为粮食杆样登记表油脂杆样登记表,见附表1-1、1-2),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托样登记表由托样人和承储企业签字确认。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六条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质量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检验指标包括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食用植物油质量按油脂品种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第十七条水分指标按我省安全储存水分规定判定。其余质量指标参照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判定。第十八条稻谷、小麦、玉米储存品质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按检查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第十九条主要食品安全检验指标按照粮食、食用植物油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国家安全

7、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省粮油质检站在杆样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省粮油质检站负责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上报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监督检查处等相关处室。第二十二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粮食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监督检查处受理和审定。第二十三条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收到复检申请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应正式行文通知省粮油质检站进行复检;复检样品调用省粮油质检站留存的备份样品。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四条省粮油质检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托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真实记录和反映被查储备粮油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储备管理处等相关处室报告。第二十五条省粮油质检站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数据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要切实做好检验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泄露。第二十六条省粮油质检站在杆样和检验工作中,因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而导致检验结果不真实的,其检验结果判定为无效。所涉及的粮油品种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重新杆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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