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孵化载体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交易、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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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doC 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doc 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doc 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doc 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d。C 附件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doc 附件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doc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一、支持对象(一)围绕我省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

2、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已结题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类项目,各市(地)及高新区已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二、支持条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

3、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

4、成熟度处于6-8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单项支持额度为1,00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四、工作程序省科技厅委托并指导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立项后管理的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省级以上高新

5、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加盖部门公章)。(三)申报材料:1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2 .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省工研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项目终审等环节组织实施。(五)省工研院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组织评审情况以及各环节评审(审查)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

6、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六)省工研院、项目推荐单位与立项企业签订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五、监督与管理(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地)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

7、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执行。(三)项目承担企业(包括合作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

8、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工研院报送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产出效益,由省工研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省工研院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及时整改。省科技厅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四)省科技厅对省工研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省工研院执行项目评审规则和工作流程情况,以及项目动态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情况。省工研院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管理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备

9、案。项目变更与终止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并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工作开展业绩突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二、支持条件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是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

10、级技术转移机构。(三)在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业绩突出,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四)仅对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即不得为买方或卖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予以奖励。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上年作为第三方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相应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

11、,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机构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

12、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关于推进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支持细则。二、政策目标通过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奖励支持,引导市(地)县(市)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创新政策环境,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市(地)县(市)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创新龙江建设。三、支持对

13、象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对在科技创新引导指标数据采集前,未完成上年度需省市联合出资兑现科技创新政策的市(地)政府(行署)不纳入支持范围。四、支持条件(一)面向市(地)政府(行署)。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二)面向县(市)政府。在创新支撑、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成效明显,形成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五、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14、评价体系,根据各市(地)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评价体系详见附表1),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1,000万元、900万元、800万元奖励。按照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评价体系详见附表2),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30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四位至第七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7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八位至第十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40万元奖励。六、

15、支持内容(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5%的奖补资金,可用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及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点对点”辅导。(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5%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提升水平,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支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16、等孵化载体。(三)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原则上安排不高于30%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转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支持市(地)、县(市)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科技成果路演推介对接系列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与地方产业精准对接。七、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建立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及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二)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采集相关数据。(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按照市(地)、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计算各市(地)、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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