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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法规收集管理办法海威企发(2015)113号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企理念,切实规避法律风险,全面有效收集与企业有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并应用于企业对经营、管理行为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各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内容:1 .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5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
2、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公司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 .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7 .境外项目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第四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法律法规收集、汇总、管理、发布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负责汇总、登记、制定法律法规汇总表(见附件),并将有关法律法规定时(每年年底)公布(OA办公系统),供公司机关各部门、下属各单位查询、下载。第五条公司机关各部门是各管理业务类法律法规收集工作的具体主体,负责收集、确认、更新、登记、贯彻和传达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海外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确认、更新、登
3、记、贯彻和传达与企业涉外经营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及项目属地国的法律法规。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项目法律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及各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的收集。公司企业规划部应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汇总、登记、制定法律法规汇总表,并将有关法律法规定时公布(通过OA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供公司各部门及项目查询、下载。同时公司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的法律法规汇总表和收集的法律法规统一上报(电子版)一公局法律部。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可通过本业务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报刊、图书、网络(商业服务网站)等公共传媒和各专业渠道来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各
4、部门可通过与其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及地方报刊、图书、网络(商业服务网站)等公共传媒的各专业渠道来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八条企业规划部将汇总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法律法规后统一发布(OA办公系统)。对获取到的重大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新颁、修改和废止等),企业规划部应及时通报机关相关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第九条企业规划部负责对国家基本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培训,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各项目应按照自身的业务管理范围和工作需求,及时组织对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第十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应及时关注与自身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并将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内容及时转换(制定或修订)为规章
5、制度或作业指导书,并组织贯彻和实施,从而真正将依法治企落到实处。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应将收集到的重大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新颁、修改和废止等)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第十二条公司机关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规范保存本部门(单位)收集的法律法规汇总表和法律法规,供有关方面查阅。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企业规划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法律法规汇总表附件:海威公司(*部门)年法律法规汇总表序号名称位阶/类别颁布单位/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收集途径备注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全国人大2013.6.292014.1.1中国政府网填写示例收集部门:制表人:汇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