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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与启示必须坚定反腐败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腐败现象水火不容。70年来,我们党始终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把反腐败作为严肃政治斗争摆在突出位置,紧紧抓住不放。新中国成立不久,针对各地陆续暴露出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盗窃国家资财肆意挥霍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党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开展“三反”斗争。毛泽东同志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
2、对于开除这些人出党和撤销这一些人的职务,不应当有可惜的观点”。特别是在处决刘青山、张子善的问题上,他强调,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有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邓小平同志指出:“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党的十四大鲜明提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并把“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写进党章。1993年8月召开的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党的十六大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
3、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深刻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中央认真兑现对全党全国人民的铮铮誓言和庄重承诺,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一大批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再次宣示我们党反腐败的立场、决心。反腐败斗争从
4、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取得压倒性胜利,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非凡的成就,不是超越别人而是战胜自己;最可贵的坚持,是虽久经磨难而能永葆初心。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旗帜鲜明反对腐败。这是党心民心所向,是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不容忍腐败现象,我们党完全有信心有能力解决腐败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始终保持冷静清醒,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政治斗争。必须审时度势科学制定反腐败斗争
5、方略70年来,在历史方位转换、体制转轨、环境转变中,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反腐败规律的认识把握,客观分析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腐败形势变化,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制定科学的反腐败斗争方略,确保反腐败斗争有力有效。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抑制腐败滋生蔓延趋势,我们党实际上采取侧重治标惩处的方略,组织开展“三反”斗争,坚决打掉来势凶猛的腐败。党中央确定了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策略。党的八大对党执政后地位的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上政治上作了深刻分析,继续坚持之前确立的反腐败方略,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谦虚谨慎,正确运用手中权力,防止脱离人民群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6、会后,我们党在转换体制、打开国门等新的历史条件下,再次面临腐败的严峻考验。邓小平同志强调,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开展反腐败斗争。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党的十六大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冷静分析反腐败形势
7、,指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提出“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我们党以不负十三亿人民的鲜明态度,集中削减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为完善制度、筑牢思想防线创造条件,为深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在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的同时,注重深化标本兼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防线,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反腐败形势逐渐发生变化,从“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党的十九大提出,“巩固压倒性
8、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2018年12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研究反腐败形势时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重申“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制定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略,必须对形势作客观准确的判断。只有认清大势、把握规律,找准病灶、靶向治疗,才能药到病除、妙手回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把握好治标与治本
9、、惩治与预防、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要有战略上的谋划,又要有战术上的部署。必须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体制机制是持之以恒反腐败、落实反腐败斗争方略的基本保障,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70年来,我们党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不断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可靠保障。党内反腐败体制机制保持与时俱进。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委,加强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向上
10、级监委报告工作。党的八大将这一体制写入党章,但规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建立了各级监委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从组织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监察机构。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委,各地也抓紧组建纪委。随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重新确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权等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颁布了关于
11、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加强对各部门党组的监督。1993年2月党中央作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重大决定,极大地增强了监督合力。200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党的十五大后,反腐败工作开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12、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不断改革创新。在执掌全国政权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年,监察部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被撤销;198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作为政府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
13、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199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机构多了,体制弊端也显现出来,如反腐败力量分散,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存在盲区,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2016年11月,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后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监委是依据宪法和监察法成立的国家专门监督机关,具有权威高效的优势;与同级纪委合署
14、办公,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了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提升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70年反腐败斗争实践启示我们: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必须与时俱进、因势而变,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日常、严格、系统监督。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必须牢牢把握深化标本兼治的改革目标,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必须扎牢扎紧制度的笼子制度具
15、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是防腐、治腐的利器。70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制度反腐作用的认识,不断总结实践的经验教训,最终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如何执好政问题进行了艰辛探索,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保持自身的廉洁。党章和宪法法律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为起点,一系列基础性党内法规制度相继建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16、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新要求,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让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开启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新时代。反腐败制度不断健全。1952年4月公布实施的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之后,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三大期间,党中央根据党员违纪状况、发展趋势以及执纪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统一了量纪标准,严格了办案程序,提高了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期间,制定行政监察法、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