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审核和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验收工作。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一)受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设计。项目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标明:项目名称、建
2、设单位、设计单位。加盖各单位公章);2、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园林绿化设计文件三套(纸质蓝图);6、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复印件(审查整套原图);7、以上资料全套电子版。(二)审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中提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和相关绿化要求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和植物
3、设计种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对绿地率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达标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退回重新调整设计。调整后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行异地补建。(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深度:(一)设计说明书1、现状概述与分析:应当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历史文化状况等;2、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3、总体构思和布局;4、专项设计说
4、明:包括竖向设计、交通分析、绿化设计、园林建筑与小品和投资估算;5、彩色效果图。(二)设计图纸部分(纸质蓝图)1、绿地面积指标总平面图(1)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绘制,并且在1/500比例实测地形图上规划用地红线内编制。明确绿地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道路、广场、室外消防设施、停车位等的空间关系;(2)标明可以进行绿化的绿地位置、界限和面积,绿地用细实线闭合,闭合线内用细点或草坪图例填充,公园绿地和宅旁绿地用不同的阴影标示,能据以核定配套绿地面积指标。每一闭合线内的设计绿地需进行编号并标注每块面积,面积精确到0.1平方米。代征绿地单独图例标注,并标注面积,说明是否纳入
5、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3)实施屋顶绿化的,应注明屋顶绿化面积及折合后绿地面积;(4)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地下车库等覆土绿化):地下架空部分用中虚线标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物外轮廓范围,标明覆土绿化面积。绿化种植区需绘制剖面关系图,标明种植土层深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竖向标高关系,也可以结合建筑物剖面图同时表达;(5)林荫停车场应注明林荫车位位置;(6)绿地布置总平面图上应注明以下技术指标:总用地面积、实用地面积、户数及人数、绿地总面积、公园绿地和宅旁绿地的每块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屋顶绿化面积、林荫式停车场面积、代征城市绿地面积等;(7)电子文档要求:图形用.d
6、wg文件格式(R14以上版本);绿地布置总平面图须单独建立图层;绿地范围线用绿色Pline闭合。2、绿化总平面图(1)指北针或风玫瑰图;(2)设计坐标网及其与城市坐标网的换算关系;(3)单项的名称、定位及设计标高;(4)采用等高线和标高表示设计地形;(5)保留的建筑、地物和植被的定位和区域;(6)园路等级和主要控制标高;(7)水体的定位和主要控制标高;(8)绿化种植的基本设计区域;(9)坡道、桥梁、围墙、驳岸等硬质景观的定位。3、竖向设计图应当标明设计地形等高线与原地形等高线;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4、种植设计图(1)比例一般采用1
7、:200、1:300、1:500;(2)分别标出不同植物类别、位置、范围;(3)应标出图中每种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一般乔木用株数表示,灌木、竹类、地被、草坪用每平方米的数量(株)表不;(4)分别绘制上木图和下木图;(5)选用的树木图例应简明易懂,同一树种应采用相同的图例;(6)重点景区宜另出设计详图;(7)植物材料表应当列出乔木、灌木、竹类、藤本、地被、草坪等植物的图例、名称、规格、数量;对有特殊要求的植物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必要时标注植物拉丁文学名。5、园路、地坪和景观小品园路、地坪和景观小品设计应逐项分列,宜以单项为单位,分别组成设计文件。6、地下架空平台、屋顶绿化、林荫式停车绿化设计方案单
8、独设计。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附属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ILO.2.4规定要求;公园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7.0.4.1规定要求;(二)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宅旁绿地、公园绿地及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均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代征的城市绿地是否参与用地平衡,以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为准;(三)栽有乔木的广场,按乔木种植密度计算绿地面积:株行距6x6米的,按每株树1.2x1.2米树池面积计算;3x3米V株行距W6x6米的,按其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9、;株行距3x3米的,可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四)孤植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五)工程建设项目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L5米(含L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六)实施屋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实施绿化的屋顶高度在18米(含)以下,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的,其绿化面积按照50%的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七)林荫停车场覆土厚度在L5米(含L5米)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林荫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中2.5.7设计要求;(八)景观水体面积可计
10、入配套绿地面积;(九)乔木、灌木占绿化种植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60%,大乔木胸径不得低于10厘米;(十)绿地中用于绿化种植的面积,不低于绿地总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绿地用地面积的5%;(十一)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绿线,没有绿线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L5米;(十二)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程
11、序:(一)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二)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并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三)专项验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按报建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对绿地指标和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现场专项完工验收。对绿地率指标和方案符合原审批图纸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存档备案;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专项验收或
12、联合验收合格后,绿化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可进入养护期,养护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绿化竣工验收。(四)公示:建设单位应以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公园绿地指标、主要景观和主要树种说明。第八条凡申办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审批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复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复印件;(四)全套绿化工程完工图(纸质蓝图);(五)绿化面
13、积测绘图(纸质蓝图);(六)地下建筑结构竣工图(附剖面图复印件);(七)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八)初验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九)以上资料电子版。第九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提供验收的绿地内植物成活良好,无死树,无缺株断垄现象,无病虫害;绿地内地面平顺,符合设计要求,无积存物、垃圾等杂物;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二)按照批准的绿地面积和绿化设计方案实施绿化建设;(三)竣工资料齐全;(四)地下建筑绿地覆土达到规定要求;(五)绿化工程施工委托具相应资质的队伍承担;(六)代征城市绿地已办结交接手续。第十条建设项目实用地范围
14、内,主体建筑一次性建成整体验收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全部完工;主体建筑分期建成验收的,验收区域内或主体建筑相邻绿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完工;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完成绿化时间不得晚于下一个绿化季节;植物栽植工程可与下期工程一并验收,但最后一次主体建筑工程验收时绿化工程必须全部完工。第十一条对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验收前应先审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二条对在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中绿化面积不达标的,根据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XX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实行异地补建。异地补建工程造价由少建绿地面积的土地价值和绿化工程造价组成,土地价值按照土地评估价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进行核算,绿化工程造价参照该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价。第十三条异地补建的绿化设计方案及地点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对于不具备条件或异地补建规模较小的,可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组织建设。异地补建工程费设专户管理。绿地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管护。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