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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Tncoterms2000)进行修订的动议,并组建了修订小组。为了将中国商界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到InCOterinS.的最新版本中,中国国际商会于2009年牵头组建了ICCChin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带领国内商界多次向国际商会提交中方针对InCOtenns,2010修订稿的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到新通则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商界在世界经贸舞台上的地位得到迅速提高,中国的参与已经成为世界商业规则制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Incoterms-2010的修订
2、工作历时3年,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最终版本于2010年9月正式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为帮助国内经贸界尽快学习和熟练掌握新的规则,并将规则及早应用于贸易实践,中国国际商会在第一时间组织了中文版本的翻译工作。同时,作为被国际商会授权唯一可以举办InCotermS2010培训的中国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举办了一系列培训,帮助中国企业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InCOtenns2010各种条款。在此,我要感谢ICCChin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的专家对每一次的修订稿件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正是他们的不懈努力使中国商界的声音得以准确及时地反馈给国际商会。我还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
3、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TnCoternlS2000译审专家魏家驹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严思忆教授在百忙之中对中文版本进行的细致严谨的审校工作,从而保证了本书译本的权威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ICCChina的专家们此次还对Incoterms的译名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他们一致认为,InCotemS字面和实际内容并无“解释”之意,贴切的译名应为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但考虑到Incoterms已进人中国多年,为不影响企业读者约定俗成的习惯,InCotennS*2010仍维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译法。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我们的专家团队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
4、,对InCotermS*2010翻译工作词斟句酌,力图为读者提供最权威的参考工具。翻译和出版国际商会出版物是中国国际商会重要的职能。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向中国企业介绍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和出版物,开展与之相关的活动,更好地为中国商界服务。万季飞中国国际商会会长二0一0年十二月前言全球化经济为商业活动进入世界各地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途径。货物正以更大数量、更多种类在更多国家销售。但是,随着全球贸易量的增大与复杂程度的提高,买卖合同起草不当引起误解和高成本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会(ICC)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旨在便利全球贸易活动。在买卖
5、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术语可以明确当事方各自义务,并减少法律纠纷风险。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套全球普遍接受的合同标准不断定期更新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做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同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首次在贸易术语中对买方与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国际商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
6、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足以满足全球商界的需要。国际商会希望在此感谢以FabioBortolotti教授(意大利)为主席的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由CharlesDcbattista教授(联合主席,英国),ChristophMartinRadtke(联合主席,法国),JensBredOW(德国),JohnnyHerr席瑞典),DavidLoWe(英国),LaUriRaiIas(芬兰),FrankReynOldS(美国)和MiroslavSUbert(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以及为此11条规则配图的ASkORaty(芬兰)。顾磊杰(RajatGupta)国际
7、商会会长引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crms)i是一套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反映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如何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术语1 .在买卖合同中写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如果想在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应在合同中用类似词句做出明确表示,如“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指定地点,并标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破010”。2 .选择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应适合于货物性质和运输方式,首先是考虑合同各方是否想给卖方或买方增加额外的义务,如安排运输或保险
8、的义务等。每个术语的“使用说明”对选择术语十分有用。无论选择何种术语,买卖双方均应清楚,对其合同的解释很可能会受到所使用港口或地点特有的惯例的影响。3 .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只有合同各方写明港口或地点,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才能发挥作用。而对港口或地点写得尽量确切,就更能凸显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准确表述的范例如下:rtFCA38CoursAlbertler,Paris,.2在贸易术语EXWorks(EXW,工厂交货),FreeCarrier(FCA,货交承运人),DeliveredatTerminal(DAT,运输终端交货),DeliveredatPlace(DAP,目的地交货),De
9、liveredDutyPaid(DDP,完税后交货),FreeAlongsideShip(FAS,船边交货)和FreeonBord(FOB,船上交货)中,指定地点是交货地点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地点。1 .aIncotermsw是国际商会注册商标。2 .中文版注:“FCA”(货交承运人)是术语,“38CoursAlbertle,Paris,Francew是地点或地址,“Incoterms。2010”是对所选的贸易术语最新版本的说明。在贸易术语CarriagePaidTo(CPT,运费付至),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中,CostandFr
10、eight(CFR,成本加运费)和CC)St,InsuranceandFreight(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地点与交货地点有别。在此四个贸易术语中,指定地点是目的地,其运费已经支付。如能在指明地点或目的地内明确该地点或目的地内确定的点,将更有助于避免疑问或争议。4.切记国际贸易术语并没有给你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术语确实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哪方有安排运输、保险的义务,卖方何时向买方交货以及各方应当支付的费用。但国际贸易术语没有说明应付价格或支付方式。它也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违约后果。这些问题通常依据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或合同的适用法处理。合同各方应当清楚强制适用的本地法可能推翻
11、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特点1.两个新增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该变化是通过使用两个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的新术语:即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来实现的。在这两个新增术语中,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使用
12、DAT时,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o使用DAP时,货物同样交由买方处置,但仅需作好卸货准备(与以前的DAF、DES和DDU术语相同)。新术语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DES与DEQ成为多余。DAT中的指定终端很可能是港口,因此该术语可完全适用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DEQ适用的场合。同样,DP中抵达的运输工具很可能是船只,指定地点也很可能是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DES适用的场合。这两个新术语和先前的术语一样,是“交货”型,由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费用(除与进口清关相关的费用外,如有的话)和风
13、险。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11个术语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一类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七个术语,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EXMFCA.CPT.CIP.DAT、DAP和DDP均属此类,甚至没有海运时也可使用这些术语。但是,重要的是要记住,
14、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可以使用这些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第二类术语,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因此被划分为“适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FAS、FOB、CFR和ClF均属此类。在最后三个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且能避免那种己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3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
15、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因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多处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要求的义务。两种发展让ICC认识到应及时向此方向演进。第一,贸易方常在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第二,美国国内贸易中出现了更愿意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运输和交货术语的现象。4 .使用说明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前,均有该术语的使用说明。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要点,比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和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使用说明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构成部分,但期望能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准确、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
16、。5 .电子讯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往的版本曾经规定诸多文件可用电子数据信息替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Al和Bl条款则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效力。这种表述便利新电子程序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有效期内的发展。6 .保险合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并且已考虑了修订对条款的影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义务纳入涉及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A3和B3条款。这些规定已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lO和BlO泛泛的条款中抽出。为了明确确双方与保险相关义务,A3和B3中有关保险的用语也作了相应调整。7 .安检通关及其通关所需信息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