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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医院工作规范L医疗机构日常管理(1)诊疗范围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执业人员管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从事工作。(3)公示J度医疗机构应当将、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4)医疗质量保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杳、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
2、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杳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7)社会责任承担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2.医疗服务管理
3、(1)危重病人的抢救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2)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3)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特殊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对传染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5)药品的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