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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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科技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对“强省会”行动提供科技人才支撑和储备科技 人才后备力量,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市科技局在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中设立科技人才培养项目,该项目为贵阳 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内容。第二条每年遴选不超过40名学术功底扎实、专业水平较 高、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人才开展重点培养,造 就一批能够紧跟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为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 展提供技术支撑的本地科技骨干队伍。第二章培养对象第三条培养对象为贵阳贵安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和新型研发机构中全职在贵阳贵安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年 龄在4

2、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女性培养对象放宽至 42周岁(含)。央属、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中与贵阳贵安企事 业单位通过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合作 的人才可纳入培养对象范围。第四条 培养对象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 操守、严谨的科研态度、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较强的竞争意识、 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身体健康。第五条 培养对象在所从事领域具有确定的研究方向,对个 人科研能力成长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路径,在科研、学科建设、 成果推广应用、产学研结合中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发展潜能,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1 .对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做出较大贡献,其研究成果具有开 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

3、,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2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重大技术突破,取得明显经济 和社会效益。3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产学研结合中成效显著,示范 效应突出。第六条 我市农业、我市农业、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先进 装备制造业、健康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生态特色食品、新能 源汽车、大数据软服等重点产业领域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急需紧 缺人才或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且有较大 培养潜力的科技人才,可不受资历资质限制,破格参加遴选。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并在研究领域有突出成 就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重要科研项目(排名前三)同等条件 下优先培养。笫八条已入选省、市管专家或已列为市级

4、高层次创新型青 年科技人才、贵阳市大数据“十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十”、 “百”层次的人才、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培养对象的不得再申报 市级科技人才培养项目;拟培养对象已获得贵阳市其他人才培养 计划支持的,按照标准从高,支持金额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第九条 遴选对象需具备良好道德品质。有不良道德诚信记 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参加遴选。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条培养计划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在市委组织部领 导下,由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须以所在单位名义提出申报,相关申报 程序参照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人才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执 行。第十二条申报审批程序(一)推荐申报。

5、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市、 县)各单位人选申报工作(包含有经济贡献的在筑央企和省属企 业);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人选推荐工作;市属高校、在筑省 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人选推荐工作。(二)资格审查。对申报人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 确认推荐人选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三)专家评审。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将提交专家组进行审 核和评定,择优遴选出培养候选人并对其培养项目进行论证,评 审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四)会议审议。市科技局党组扩大会议根据被推荐人科研 能力、工作实绩等条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经同 意后确定拟培养对象。(五)公示。拟培养对象通过网站、

6、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接受社会监督。(六)确定人选。公示后确定的人选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人 才培养项目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目标等。第四章培养措施第十三条 本计划项目采取稳定支持方式,在3年培养期内 给予培养对象15万元的培养经费;对于企业培养对象,企业为 其提供不少于的匹配培养经费(企业匹配经费不少于15万 元);对于高校及科研院所培养对象,匹配培养经费按照用人单 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培养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使用,明确 专款专用;市科技局每年支持经费5万元,从市人才资源开发资 金列支。每年支持经费5万元,培养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列 支;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需聘请1名以上省内外知名

7、专家作为培 养导师,在培养期内为其提供科研指导和学术帮助;第十五条 贵阳市科技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未持有贵阳 贵安人才绿卡的可直接申领贵阳贵安类市级优秀人才绿卡, 并按照人才分类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市管专家、省管专家和国 家、省、市相关人才计划、人才荣誉评选表彰。第五章管理与绩效评估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和 监督等工作。第十八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建立培养对象个人档案,做 好培养对象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培养对象资金使用,协助做好培 养对象承担项目绩效评价,及时汇报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的情 况。第十九条 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管理采用备案制,日常管理由

8、 所在单位承担,年度工作情况由所在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培养 期满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年度备案不合格者,停发下一年度的 经费支持,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拨付培养经费;整 改期满仍不合格者,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其培养资格。第二十条 培养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 负责人发生工作变动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 下:(一)所在单位在贵阳贵安范围内。经所在单位、原单位、 培养对象三方协商一致,项目可由原单位继续管理执行,所在单 位参与培养;也可由原单位转到现所在单位执行,剩余培养费用 转到现所在单位。(二)所在单位在贵阳贵安范围外的,项目终止,剩余培养 经费原渠道退回。第

9、二十一条 科技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对 同一批次培养项目进行评估,主要内容为培养项目实施情况、对 象个人成长情况以及带动行业科技创新创业发展情况等方面。同 一批培养对象评估不超过三分之一列为优秀,一次性给予5万元 补助,可用于培养对象参与的科研项目及其个人成长相关方面, 从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列支。第二十二条 培养对象未能及时开展工作、擅自中止合同、 谎报项目开展情况等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违反合同规定的,将解 除合同,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已支出部分由 受资助单位偿还。对违规严重和验收不合格的,该对象及所在单 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参与我市组织、 推荐的相关人才评选表彰。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经费者,由市科技局撤销其 培养资格。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资助的,由 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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