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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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扩大促消费,加快经 济内循环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进一步 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促进南海商贸行业的 创新与发展,激发南海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活力和动力, 加快培育建设国家消费中心区域,推动消费集聚发展,提质 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设立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 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 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诚信经营、具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列入失信名单,无重 大违法违纪行为,具有

2、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 税应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南海区实 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 方财政贡献以区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本办法所指连锁经营,其中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的认定 以商务部门出具的直营连锁认定意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 准;其他连锁经营情况的认定需以经区经济促进局认可的连 锁经营行业协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本办法奖励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总 部)和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均需纳入南海区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第二章 促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发展第五条对新引进(新设立)连锁企业

3、总部(包括连锁 企业区域总经销、总代理等区域总部或销售公司等功能型总 部)可享受如下扶持:(一)重大项目扶持:对属于连锁企业全国总部且年销 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或属于连锁企业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 且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 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支持。(二)对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按如下标准给 予扶持:L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一次性 扶持50万元。2 .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不足8亿元的一次性扶持 100万元。3 .年销售额达到8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一次性扶 持300万元。该项扶持在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在2个自然年内达到扶 持标准即可申

4、请。第六条区内现有连锁企业总部较上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30%以上的,按照企业较上年销售额增量部分3%予以奖励。 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 地方财政贡献。如企业当年销售额下降或增加量未达到条件,当年不享受奖 励,其后年度若相比上一个未下降年度达到增加量条件可继 续申请奖励。第七条 对区内连锁企业总部给予租金补贴。对于现有 连锁企业总部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总部在区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总部 办公场地(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厂房等),按20元/平方 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给予一年租金补贴奖励, 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

5、方米;对新进驻我区,且在我区无自有产权房需购买房产或租 赁房产用作办公场地的连锁企业总部,进驻3年内购置房产 的,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3%给予补助, 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新进驻且签订3年以上(含3年)租 赁合同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给 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 方米。已享受政府其他政策租金补贴的企业或物业,不得重 复申请租金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补贴。第八条对区内现有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人才补贴。对于 连锁企业总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达50万元以 上的骨干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应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15%

6、 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纳税额地方财政贡献; 对新引进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 次人才,按其引才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申报上述奖励的连锁企业总部需承诺从开办之日起10 年内不得迁离南海区,否则退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第九条鼓励连锁企业总部开展直营连锁认定和商业特 许经营备案工作,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直营连锁企业总部奖励1 .通过直营连锁认定的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6 万元。2 .获得直营连锁认定企业增设南海区外连锁直营店,其 中营业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且纳入直营认定范围的, 省会城市按每家店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城市每家店一次 性奖励1

7、. 5万元;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纳入直营认定 范围的,省会城市按每家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城市每 家店一次性奖励2. 5万元。上述企业该项奖励每年总计不超 过50万元。(二)特许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奖励1 .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连锁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 奖励6万元。2 .获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定的企业总部每年增加5- 10家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加11-30家南海 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2万元,增加30家以上南海区外加 盟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十条鼓励连锁企业做强品牌。对我区连锁企业总部 获得“中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20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连锁经营50

8、强”称号的,每获评一 次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佛山市或南海区连锁经 营10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同一 年度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 励。对于连锁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集 体(证明)商标、商标国际注册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资助”,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扶持办法执行。第三章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第十一条 成功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南海区开设佛山 市首店(需在南海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对于首店实际投 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首店属于国际知名品牌的奖励120万元;(二)首

9、店属于国内知名品牌的奖励40万元;(S)首店属于其他特色知名品牌的奖励15万元。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品牌开设佛山市首店(需在南 海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并签订进驻协议3年以上的,按 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中华老字号佛山首店奖励40万元,广 东老字号佛山首店奖励15万元。该项奖励由引进该首店的商业载体或运营企业申请,奖 金按奖励总金额40%、30%. 30%比例分3年拨付。第十二条支持引进免税店。对在本区开设IOOO平方米 以上免税店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 万的一次性扶持。第四章加强载体、协会引进孵化建设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企业单位 为我区引进优质连锁企

10、业和初创型连锁企业总部,并协助其 落地发展:(一)1个自然年度内新引入连锁企业总部不少于1家 并经备案,且引入企业合计当年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或 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引入企业合 计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每2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6万元奖励。(二)新引进的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属于重大项目扶持类 型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50万元;新引进的 优质连锁企业总部属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区 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按 每引进一家奖励6万元。以上奖励可叠加计算奖励。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或组织举办连锁行业专业展 会、推介、交流和研讨等具有一定

11、影响力、有助于企业发展 提升的行业活动:(一)对我区连锁企业参加国内外连锁行业重点展会,且 属企业自用展位并经备案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一 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二)对连锁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等组织我区10家以上 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推介、交流和研讨 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活动,达到集中展示品牌效果,且 事先经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的,对组织活动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提供100%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对我区组织举办经区经促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连锁 行业重点展会或交流活动的承办企业或协会,给予承办方专 项经费扶持,扶持额度按承办方实际投

12、入额的50%,且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五条 加强我区连锁经营行业人才培养。根据我区 连锁经营行业人才需求组织专项培训班,经区经济促进局备 案的,且组织30家以上我区连锁企业培训,培训效果满意 度高的重点培训班,根据不同情况对组织单位或参训企业予 以扶持:(一)对于免费培训,按培训组织费用50%的标准给予 扶持,且每次培训扶持不超过3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二)对于收费培训,对参加培训企业按照参加培训人 员的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且按照每家企业每次扶 持不超过1万元,每年不超过3万元。第七章支持商业网点建设升级第十六条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邻里中心、商业街区、 商旅文融合发展项

13、目新建或改造,对已竣工运营且投资额 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重大商业 项目新建或改造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 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第十七条支持消费载体创优评级(一)对新纳入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的,给予20万 元一次性奖励。(二)对新获评省级、市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S)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 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新获评全国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的,分 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八章支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

14、动第十八条 对当年在本区举办促消费活动,且其年度经 区经促局登记备案的促消费活动费用超过50万元的商业载 体,按照投入支出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万元。第十九条鼓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购买汽车、家具、家 电等大宗商品跨行业联动促消费活动,对在区经促局完成报 备并按质量完成活动的相关承办机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市级部门有同类型政策, 可按活动实际投入给予差额扶持。第二十条对通过我区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商贸领域行 业协会,组织相关会员开展促消费活动,按照每家1000元 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一条 支持举办国内外知名品牌快闪、

15、新品发布、 时尚秀场和国际消费品展示活动,对单次活动投资(宣传、 布展、场地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品牌方或运营方,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ITtj O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达到” “以上”“不超过” 的数额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是指自 2023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镇 (街道)按照现行税收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各镇(街道) 负担部分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扣减镇(街道)分成款。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 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若同

16、时符合南海区其他同类型扶持 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不包含 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政策企业。第二十六条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 已发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 金。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 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 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 期3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仍需继续 执行的奖励条款,企业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当年度奖励 扶持资金。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 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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