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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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推进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 364号)等法律、 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贷款。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 前提下,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农村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第四条不得抵押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四)擅自改变用途的;(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第五条基本原则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利 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 遵循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风险 可控的原则,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 入市、同权同价。第二章抵押贷款流程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符合借款

3、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个人提出贷款申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县国土空间 规划、所在地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生态环境 保护要求;(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的其他权利;(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人履行集体土地资产 决策程序同意抵押,县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七条调查借款人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

4、款人贷 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 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 来源;(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 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在地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 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 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第八条抵押物

5、价值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 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 行价值评估。第九条签订抵押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和 抵押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抵押贷款期限、贷款用 途、贷款金额,以及担保范围是否禁止或限制抵押期间转让等事 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挪 用贷款。第十条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抵押 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三)集体建设用地权

6、属证书;(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抵押贷款合同约 定按时发放抵押贷款。第十二条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贷款全流 程管理,全面了解借款人信息,综合考虑借款人和抵押财产的实 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监管贷款资金用途等,确保 抵押贷款安全真实有效。第十三条贷款回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抵押贷款合同规 定期限到期回收贷款。第十四条贷款展期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 能力以及抵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第十五条优先受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 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

7、构可以通过 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评估县地方金融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第十七条专款专用县地方金融监督机构组织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强化工 作协同,加强对贷款资金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检查,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第十八条激励政策县地方金融监督机构要统筹研究, 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 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纳入县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并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实施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 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最终解释工作由县地方金融监 督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至2024年12 月 31 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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