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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和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 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根据广 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 保发(2019) 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 办发(2023) 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事项 通知如下: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
2、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继续按6. 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 整体缴费比例继续按8. 0%执行。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 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 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缴 费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不 受影响。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等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 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完善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基金 管理、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提出费率动态调 整政策建议,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 行。四、其他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南宁 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0) 36号)同时废止。如 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由市医保局商市财政局另行研究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