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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村级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利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镇村(社区)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村(社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社区)书记(主任)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村(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镇财政所为村(社区)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村级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监
2、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镇纪委负责村(社区)财务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社区)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
3、和其他支出。第六条集体审批制度。村(社区)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填写XX镇村(社区)财务支出审核表,由镇财政所专管员、包村干部、“三资”分管领导、财政所主任依次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核销。单笔2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填写XX镇村级大额支出审核表,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大额项目支出,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四议两公开”手续,必须按财政所制定模版填报),在完善村级报帐手续后,由镇财政所专管员、包村干部、业务分管领导、“三资”分管领导、纪委书记、镇政府主要领导、财政所主任依次审核签字后方可入帐核销。第七条资金直
4、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第八条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社区)不得申请备用金,因突发事件等确需申请备用金的,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镇政府批准后申请备用金。第九条票据管理制度。村(社区)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出具正规发票,禁止白条入账。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
5、,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财政所专管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第十条定期报账制度。每月最后一周为集中报帐周。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财政专管员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第十一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社区)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村(社区)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第十二条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社区)要加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性。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
6、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财政所“三资办”定期组织各村(社区)清产核查,健全台账。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20)X号)执行。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镇财政所配备财政专管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村(社区)配备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镇财政所负责报帐员培训和管理。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政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村(社区)会计档案。第十五条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为财务公开月。公开
7、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村(社区)是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村(社区)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镇财政所、民政办负责指导、监督公开工作;镇财政所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第十六条镇政府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村(社区)财务管理进行抽查审计,每两年达到一次审计全覆盖,审计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村(社区)要自觉接受镇纪委的审计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镇财政所专管员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镇政府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