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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
2、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13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发(2015)113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68号)、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203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12022)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3、本办法中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补助资金(含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培训管理考核部门是指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因工作需要,设置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培训管理工作和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或机构。培训基地是指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以及省中医药局认定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助理全
4、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教学技能竞赛、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一)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主要包括参照本省事业单位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具体由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学员身份类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培训教学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入院教育、入专业基地教育、入轮转科室教育、教学查房、教学病例讨论、小讲课、床旁教学、病历书写指导、手术操作指导、临床文献研读、教学阅片、影像诊断报告书写指导、门诊教学、晨间报告、技能操作培训、公共理论课、各项考前辅导、各级教学评估督导等围绕提升培训学员岗位
5、胜任力开展的教学或管理活动。(三)教学技能竞赛指围绕提升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水平开展的省级、市(州)级、院级、专业基地等各级各类师资、培训学员理论和技能比赛。(四)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包括教学和考核活动所需各类设备、模具、耗材等。各类设备的配备应严格遵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配备。(五)培训考核主要包括培训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培训管理考核部门抽查监督。考核内容含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或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形式包括出科考核(理论和技能)、年度考核
6、(理论和技能)、年度业务水平测试、结业考核报考资格审核等。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六)师资教学补助指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主要包括讲课、带教、教学管理等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七)师资培训指各类带教(指导)师资、教学管理人员等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州)级、院级、专业基地等各级各类提升教学或管理能力的培训。(八)省级补助资金还可用于省卫生健康委(省级培训管理考核部门)、省中医药局为完成培训任务、提升培训质量、评优选先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绩效管理第五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审核、申报
7、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预算执行中,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资金的分配与下达第六条补助资金分配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等因素。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主要按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每年财政部门实际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培训管理考
8、核等重点工作需要、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等进行分配。(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升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其中:分配至培训基地的补助资金二补助对象数量X补助标准X绩效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州)县财政、培训基地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资金采取“预拨+结算”方式下达。即当年按国家招生计划全额预拨,次年根据上一年实际培训人数结算。分配至省级培训考核管理部门的补助资金,应首先由该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提交资金需求细化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根据培训任务等
9、对单位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把关,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批复情况确定分配至省级培训考核管理部门的资金额度。省级培训考核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因资金执行率低、绩效自评结果差等原因被财政部门扣减的,将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相应调减预算规模。(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培训基地、省级培训管理考核部门对补助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明确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自筹经费等各级经费使用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第七条补助资金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下达和拨付。市(州)县财政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
10、文件30日内,按规定将上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资金一并下达和拨付。相关部门在核对上级补助资金时,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级培训管理考核部门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学员待遇、教学实践活动、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对虚报补助对象数量等违规违纪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规定继续执行;本办法与上位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件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