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浒苔处置再利用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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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蓝盾浒苔处置再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烟台蓝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蓝盾浒苔处置再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303-370687-04-01-29123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辛安镇滨海西路北地理坐标(120度57分30.355秒,36度35分29.26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I,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建设性质4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Y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

2、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33环保投资占比()1.65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7否11用地(用海)面积(m2)8151.7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海阳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审批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因海阳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时间较早,未对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进行规划,根据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项目“三区三线”情况的说明了解,本项目位于2022年1()月部下

3、发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红线。其他符合性分析L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将浒苔加工成生物饲料和肥料的原料,属于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产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属于允许类行业。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11“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海阳市辛安镇滨海西路北,根据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项目“三区三线”情况的说明了解,本项目位于2022年10月部下发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红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的运行消耗一定的水、

4、电等能源、资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了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当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1年烟台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了解,2021年海阳So2、NO2、PMlo、PM25CO、O3年均值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海阳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均符合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山类标准,地下水水源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ZTl4848-2017)中Hl类标准。海阳市城市功能区噪声年均值符

5、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本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3.项目与关于发布2022年“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烟环委办发(2023)4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关于发布2022年“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烟环委办发(2023)4号)附件2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2更新版)符合

6、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2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管控维度清单要求准入要求企业情况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禁止准入事项2.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严禁新建、扩建“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3.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原则上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7、本项目不涉及4.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5.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混地公园;集中住宅区;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大型、中型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攀树、折枝以及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刻划、张贴、楔钉、挂绳挂物;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封砌地面、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埋设地下管

8、线:其它不利于生长和保护的行为。7.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8.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9.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项目周围500m范围内无敏感保护目标10.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o1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

9、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1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3.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14.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15.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禁止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禁止

10、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禁止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白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16.自然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山挖石,乱埋乱葬。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绿化。17.严禁在生态脆弱、敏感度强、绿化隔离带和具有自然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建设活动。18.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碎、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19.禁止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20.禁止使用报废、淘汰或者不符合

11、标准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违规实施冲滩拆解船舶。2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12、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六)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五)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1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和禁止、限制种植养殖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3.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禁止建设地下工程采取地下水、钻探(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水文、工程、环境勘查与直径不大于75亳米岩心钻探除外)、采矿。24.在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内,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25.海岸建筑核心退缩区内,除军事、港口及其配套设施、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必要的市政设施、必需的旅游观光公共配套设施和经国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确需在核心退缩区内开展的上述建设活

14、动,需经科学论证评估,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划入核心退缩区的村庄区域,新建、改扩建建筑物要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严格控制村庄规模;对核心退缩区内合法合规建筑进行改建时,要科学论证,不得扩大规模,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海岸建筑一般控制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依据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的要求,加强空间规划的管控,保护好海岸带地区的天际线、山际线、海际线和景观视廊。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6.除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27.严禁新建养殖区域占用和破坏砂质海岸。28.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耗能

15、、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调整完善海洋倾倒区布局,禁止倾倒除海上疏浚物外的废弃物。29.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30.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二)挖砂、取土;(三)修坟立碑或者建设经营性墓地;(四)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八)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九)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属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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