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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因使用不当或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任何场所、部位,严禁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在电器设施、设备,电源插座周围堆、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二、各单位、岗位、部位,禁止使用电暖器、电炉等设施取暖,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的,必须敷设专用电源线,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经公司三电办批准,执行审批备案,方可使用,做到未审批不使用,不安全不使用。三、所用带线电源插座,应带电源开关、带过载保护、双向阻燃的合格插座。安装时应将电源插座应固定在墙壁上,严禁串接插座。四、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电工操作人员铺设和安装
2、,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五、仓库、堆场等物资储存场所的用电线路、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六、在易燃易爆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用明火时,要认真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经审核合格取得动火工作票后,方可动火作业,并将动火工作票随身携带,以备查验。七、禁止使用火炉取暖、做低,凡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炉的单位写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火炉许可证方可使用。八、火炉要选择安全位置放置,周围两米以内禁止有可燃物,上方不得晾烤衣物和电源线路通过,清除炉渣时,应用水浇灭后,妥善处理。九、办公场所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下班前或长时间离开,要做到人离电断。十、主管电气设备的单位或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所管辖区的电器设备、信息化设备及电源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