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渔部分)(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485673 上传时间:2023-09-18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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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渔部分)序权力编码事项名称处罚条款违法程度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裁量基准1(温州)对在楠溪江保护区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较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非船作业:60025000元;非机动船:150035000元;机动船:250050000元。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有以下情形的,处罚裁量从一般幅度起步:1.地笼网长度50米、2.放置地笼15个以上、3.使用12米以上渔船作业的;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方式进行徒手捕捞的,捕捞渔获物数量超过3公斤、或者渔获物60尾以上的,为严重阶次;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渔获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般严重(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特别严重(并)可以没收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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