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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规范、促进海淀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更好地传承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价值,推动文物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借鉴其他地区的宝贵经验,结合区域实际,充分采纳相关部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代表、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北京市海淀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起草思路起草管理办法,首
2、先要体现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内在逻辑:保护是文物工作的主线,管理是文物工作的关键,研究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利用是发挥文物作用的路径,“让文物活起来”是文物工作的导向。要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有效利用”,通过“让文物活起来”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赢”。其次,面对海淀区文物建筑隶属关系复杂、管理权责分散、活化利用成效不明显的问题,管理办法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结合实际研究有效利用方式,扩大社会开放度。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尤其在区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方案征集、评审方面,积极协助所有人(或使用人)规范推进利用管理。最后,管理办法仅在总则部分明确适用范围和文
3、物建筑活化利用原则,在用途方面不搞“一刀切”,通过可行性评估、专业评审、绩效评估等强化专业把关,全程落实“保护第一”的工作要求。区管文物建筑利用“一处一策”,重大项目及重点问题纳入海淀区文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既是管理办法提供的路径支持和制度保障,也是破解海淀区文物建筑利用难题的创新举措。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含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海淀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三条原则。第二章明确了利用条件和要求,重点提示适度装修、最小干预的原则和利用过程中出现文物险情、突发事件的停止利用一整改一评估一公告一重新利用流程。第三章列举了文物建筑的用途,强
4、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尊重历史功能,综合考虑文物类型、价值内涵、建筑形态等情况,确定具体用途,允许开展经营服务,严禁在国有文物建筑内设立私人会所。第四章分为区管文物建筑、集体所有文物建筑、其他文物建筑来规范利用管理工作,重点是区管文物建筑。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业务服务,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活化利用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利用过程中引入绩效评估,督促做好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第五章不仅引入海淀区文物工作联席会议这一项制度保障,还简要介绍了会议召集人、参与范围、架构、分工及协同机制。第六章为附则,说明施行日期及解释部门。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试行文件,管理办法需要各方的意见建议和实践的检验修正,以期进一步调整完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