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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榕市监信处告(2023)52号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华、陈毅: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7BAG8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华,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04号6#楼3层311单元,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1日,股东:陈振华、陈毅。该公司因未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于2023年05月15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2、经查: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伪造陈振华的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于2019年09月11日在本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陈振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陈振华签名取得,无证据证明是陈振华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的个人生活、市场主体登记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撤销本局于2019年09月11日核准的福州恒骏绿城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办案人员:周光华联系电话:林腾浩联系电话: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