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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2022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监测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
2、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不含铁路、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和发布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事件信息包括信息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发布、保障措施等应对全过程工作信息。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住建委应急处、区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队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辖区内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方针与“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跟踪续报”的原则,强化突发事件
3、信息首报、续报和终报的全过程管理。第二章信息的监测第五条需要收集的突发事件类信息包括:(一)事故灾难类:建筑工程事故。(二)公共卫生事件类: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三)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四)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和苗头性、倾向性信息。(五)其他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第六条需要收集的应急管理信息包括:(一)国家或本市、区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出台后,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二)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视察,
4、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检查、指导应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和活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教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等方面情况;应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情况。(四)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布置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的落实情况。(五)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本区各种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危险源情况,以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相关建议等。(六)应急技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情
5、况;宣教动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装备、资金和其他应急资源准备工作情况。(七)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情况。(A)针对全国发生的可能对本区造成较大影响或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开展的综合分析研判。(九)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需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信息的报送第七条各单位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一)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
6、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40分钟报告。(二)加强信息续报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时限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三)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0分钟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
7、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四)对于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五)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如实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第八条重要事件、重点地区和特殊时期主要是指:(一)重要事件是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影响本区安全稳定的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涉及重要人物、知名人士或具有特殊
8、身份人员的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重点地区的过激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媒体、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二)重点地区是指本区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机关所在地,副中心区域,通州新城区域;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点项目施工区域,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核、生、化、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三)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
9、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第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处置措施”等要素,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时,应同时通报所属上级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事件的主责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并报告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等。第十一条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各
10、单位报送的相关信息,对于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迅速按报送程序向市住建委应急处、区应急办报告;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信息,督促各信息报送单位立即核实补充完善信息内容;对于事态紧急、性质严重的信息,要迅速报告,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一)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基本情况等。(二)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现场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
11、报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现场照片、位置地图等图片信息和现场视频信息。(三)终报是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第十三条处置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到达现场后,应指定专人立即与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沟通联系,负责动态报送事件处置信息。第十四条各单位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因事态紧急可以由获悉突发事件的人员直接上报。第十五条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应通过本区值守应急系统报送,并进行电话确认;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微信、传真报送;紧急情况下,可
12、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送,再通过值守应急系统或传真报送。第十六条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本区值守应急系统,收集整理各单位主管应急管理负责同志的联系方式,建立与区住建系统直接沟通机制。第十七条在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突发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按时向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综合工作情况信息。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应急信息工作主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同志,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信息员,及时更新,并每年报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
13、训。第二十条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区住建系统应急管理重点检查范围。对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出现的突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在报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领导批准后,以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对主责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提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或修订本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专业信息报送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应于颁布10日内报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通州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抄送: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