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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的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1)专
2、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a)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b)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c)新入职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a)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名;b)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至少2名;c)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3)注册安全工程师配置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化工安全类注
3、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5%,且至少应当配备1名。4)作业人员要求: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简称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其中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煤气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4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5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6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设置特种设备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