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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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江西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22.11.09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河湖水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部委(局)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水体(2022)55号)要求,江西省水利厅牵头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以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能

2、源局名义联合印发。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2月10日以前,将意见(如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电子版或扫描件发送至省水利技术中心。联系电话:0791-88825471电子由B箱:1172497849附件: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水利厅2022年11月9日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生态流量定义】本省行政区

3、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第三条【监管主体和职责】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管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建立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运用经济杠杆,推动水电站修复、治理和保护水生态。(三)生态环境主

4、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四)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根据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结果,对生态流量不达标的水电站执行上网方面的处罚。第四条【生态流量调度原则】水电站应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严格遵循水量调度原则,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第五条【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有生态流量泄放彳壬务的小水电站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第六条【断面选取】生态流

5、量核定应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计算核定。第七条【核定原则】生态流量核定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态、生产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第八条【核定方法】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定。第九条【生态流量调整】上游新建或拆除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跨流域调水等造成来水发生明显变化或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发

6、生重大变化等,小水电站业主应重新复核生态流量,并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定。第三章泄放设施第十条【泄放设施设置要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第十一条【泄放设施设置要求】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工后,小水电站业主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二条【运行管

7、理】小水电站业主应建立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落实责任人,并将其纳入电站日常运行管理和统一维护。第十三条【异常处理程序】泄放设施出现异常时,小水电站业主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第十四条【生态机组泄放管理】通过生态机组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小水电站业主应制定生态机组运行规则和检修期调度运行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与主机协调、配合运行。第四章监测监控第十五条【监测监控设施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包括前端监测监控设施、数据传输设备和监管平台。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备应当能监测监控生态流量泄放口及拦河闸坝下游河段生态用水情况,设施设备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

8、相关技术标准和数据传输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第十六条【监测平台】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为省、市、县、电站四级共享共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监测成果省、市、县、电站四级共用共享。第十七条【前端监测监控设备责任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前端监测监控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责任主体,负责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并将生态流量监测数据按要求传输到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第十八条【数据采集】生态流量泄放实行实时监测。电站

9、因地处偏僻,无网络信号或信号差,设备供电难以保障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监测数据可采取定时上传或实时拷贝定期上传的方式。(-)实时监测:小水电站应采取实时流量监测和动态视频监视采集生态流量数据;每15分钟上传一个有效的实时流量数据,动态视频全天在线;(二)定时监测:小水电站拦河闸坝位置网络信号强,但供电不足,无法支撑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且无法解决供电问题的,可采用每日定时监测的方式,每日定时开机监测,上传至少一条有效的实时流量数据和监测视频。采取定时监测的小水电站,原则上应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进行无节制改造。(三)定期监测:小水电站拦河闸坝位置无网络信号或信号弱的,可采用实时存储拷贝,每月5

10、日前定期集中上传上月的监测数据至监测平台,每日的监测数据不少于1条,包括流量监测数据及流量泄放静态图像。采取定期监测的小水电站,原则上应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进行无节制改造。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九条【每日监测、告警处理】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监测平台依据小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监测信息,每日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进行评价。当小水电站当日平均下泄流量不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认定该天达标,反之则认定该天未达标。对不达标电站实行告警提示。生态流量泄放一日不达标的,以短信方式告警至电站业主;连续三日不达标的,告警至县级联络员;连续五日不达标的,告警至市级联络员。电站业主接到告警信息应及时整改,市县联络员应及时督促电站

11、业主整改到位。第二十条【每月评价】省水利厅每月度根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达标的天数占扣除差别化考核时段后的月度评价天数的比值,对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月度达标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生态流量达标率大于等于80%的确定为考核合格;(二)生态流量达标率小于80%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差别化评价】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具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由小水电站业主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审核通过后,执行差别化评价:(-)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12、二)因遭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泄放设施无法正常泄放,泄放设施修复前的时段可不列入评价;(三)因生态流量泄放有关设施检修无法执行生态流量泄放的,或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需检修的,该时段可不列入评价;(四)上游来水量小于等于最小核定生态流量时,按上游来水量泄放,生态流量该时段可视为达标;(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不列入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配合检查】小水电站业主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要求,采用监测平台线上核查、四不两直现场检查相

13、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级不少于20%,县级每年每座不少于1次。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生态泄流设施的是否完好,运行是否安全,维护是否到位,泄放流量是否满足最小生态流量;(二)生态流量前端监测设施采集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数据上传是否正常;(三)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小水电站是否按要求列入。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根据省级监测平台的监测成果和实地抽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1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限期整改。(二)2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具有

14、管辖权的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约谈,并报电站所属河流河长挂牌督办。(三)达到或超过3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具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到位。(四)省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不到位、生态流量泄放达标率低的属地人民政府实施约谈。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建议进行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的;(二)拒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三

15、)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四)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五)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整改的。第二十七条【纳入考核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将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的重要内容,并与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的审批政策相衔接。第二十八条【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等级,提出差异化上网电价奖惩等激励措施;鼓励引导购电企业与水电站通过购售电协议明确对拒不执行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水电站依法扣减电费。对生态流量达标的水电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生态保护补偿和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对生态流量不达标的水电站,不得纳入上述支持范围,促进和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第二十九条【接受社会监督】小水电站应在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核定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访时应当及时受理。【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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