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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技工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本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学生档案制度。根据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人社文(2009)Ill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1 .学籍登记与注册1.1 技工学校实行登记入学制度。具有初中及以上往、应届毕业的学生均可报读技工院校,填写浙江省技工院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后即可录取。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例外)。1.2 学校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招生条件对新生进行复查,如发现不适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
2、况不符合原专业要求者,允许学生改变专业。体检合格的学生,由医院填写技工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并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技校新生学籍登记实行报备制。学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报备专业(含学制)进行招生和新生学籍登记。技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由学校配备专人管理。1.3.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新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相关资料信息,并按实际人数分专业编制浙江省技工院校20年季新生学籍登记册。1.3.2春、秋两季新生的纸质学籍登记册经设区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应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向省技校招生办备案。.3.3春、秋两季新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必须于新生入学的当月及
3、时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1.4学生学籍号码(即学号)编排规则:从左至右第1-3位数为学校代号,第4-5位数为入学年份,第6位为入学月份(春季入学的为3,秋季入学的为9),第7T0位数为学校自行编制的流水号,学号不得重号。本校内转专业的学生、留级生和复学生一律使用原学号,外校转入的学生由接收学校重新编排学号(其学号的前6位应与插入班级学生的学号相一致)。1.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1 .转专业与转学1.1 新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换专业时,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
4、由学校填报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变更登记表,报送主管技校学生学籍的省技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应与转入班级的学生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不同学制学生转专业的办理时限不同。学生转入2年制专业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一学期,转入3年制专业的时限不超过一学年。2.2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时,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主管部门技招办批准,可予以转学。2.2.1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当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2.2.2办理转学手
5、续时,应由接收学校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籍变更登记表应与插入班级的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2.2.3转入技校的,应在转学手续获准后当月,将该生的电子注册信息上报主管部门技招办。3.休学、复学、退学与升留级3.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3.1.1 因病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1.1.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3. 1.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4. 1.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学生休学材料应报主管部
6、门技招办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其管理责任。5. 2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应与其服役期限相当。6.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连同该生原入学学籍登记册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籍变更登记表应与随读班级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飞7. 4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自动退学:8. 4.1患有严重疾病不
7、能坚持学习;9. 4.2一个学期中累计旷课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10. .3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11. .4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或擅自逃学,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给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凡在校修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性在校学习证明。3 .5学生学年成绩全部及格(跨学年未结业的课程暂不计算在内),或经补考有2门考试课和1门考查课不及格,准予升级;经补考有3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属于留级对象且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按留级处理,而应开除学籍。4 .6学生转专业
8、、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学籍变动的有关信息应及时通过人社部电子注册软件进行管理,并上报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4.成绩考核4.1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德育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卡片,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福建技工教育培训网站“论坛”栏目的各技校版块,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4.1.1 学校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德育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要求,综合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表现,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并评定操行成绩。操行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在校学业期满,应对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即操行总评)。4.1. 2学校每学期
9、应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学业考核是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以及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学校应根据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要求和本校实际,确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后续学期第三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在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卡片上应登记在相应的补考栏目。4.2. 2学校应严肃学业成绩的考核和考场纪律。对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等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零分记录或相应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重新补考。4.3. 生每学期课程总评成绩的计算为:以平时成绩占20%(平时成绩包
10、括:平时作业、实验或实习报告、单元考),期中考成绩占20临学期考成绩占60%计算。跨学期课程总评成绩的计算原则:按第一学期40%,第二学期60%的比例计算。5.考勤、奖励与处分5.1 学校应制定本校学生管理办法,并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每学期无故旷课达60节者予以警告处分,达120节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达180节或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5.2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含技能成绩)、技能竞赛、体育竞赛及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分别授予“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受表彰的学生业绩等应在全校进行公示,并将其受表彰
11、材料存入本人档案。5.3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5.3.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1.1.1 3.2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必须经过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存入本人档案。处分学生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处分理由和结论应同本人及其家长见面。5.3.3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5.3.4 除开除学籍外,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
12、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存入学校档案。6.毕业、结业与肄业6.1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以下条件者准予毕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加有防伪标志的浙江省技工学校中级毕业证书。高级技工班的毕业生参照本款规定执行。毕业证书上的相片要求使用彩色白底、二寸、正面、免冠照片。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发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6Ll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6.L2学业成绩合格,即毕业时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考试课、1门考查课,或1门考试课、2门考查课;6.L3获得本专业相关工种、与培养
13、目标相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6.2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6.2.1毕业时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超过4门课程;6.2.2获得本专业相关工种、低于培养目标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6.3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课程、未能继续修业的学生,且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者,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6.4持有技工院校结(肄)业证书的学生,在两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重修、补修并补考。经考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由学校出具报告、学生相关学业成绩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和原有证书,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印,补发原级别的毕业证书。证书的毕业
14、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6.5技校毕业证书每年核发两次,春季毕业的必须于1月中旬前办结,秋季毕业的必须于6月中旬前办结。6.5.1毕业证书号码编排规则:从左至右第1-2位数为毕业年份,第35位数为学校代号,第6-9位数为由学校自行编制的流水号。同年度毕业证书流水号不得空号或重号。6.5.2凡漏报、错报毕业证书核发信息的,应由学校在制证前出具证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修正。6.6技校毕业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毕业证明书者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携带学校开具的证明、本人二寸彩色正面相片两张、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毕业证明书补发手续。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