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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处/科)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人民政府(委/办/厅/局)办公厅(室):年月一日转来收悉,经认真研究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意见(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该文件由部门起草,已经广泛征求意见和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合法。(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查意见该文件由部门起草,没有经过征求意见或者部门合法性审查等必经程序,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充程序。(已经经过征求意见、部门合法性审查等制定程序,但起草说明中对相关部门意见没有达成一致未说明理由的,建议起草部门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合法性审查意见中
2、没有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建议起草部门重新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意见该文件的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已经(未经)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合法(或者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后重新报送)。二、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和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或者自治区政府,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二)文件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和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或者自治区政府,该文件中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该文件中的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进行细化,该细化规定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实施性规定(或者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创制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说明其他理由。)(三)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和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或者自治区政府,该文件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1.建议将“”的内容删去,理由是O2.建议将“”的内容修改为“”,理由是O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