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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
2、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第三条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3、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六)宣扬邪教、迷信的;(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A)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4、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第六条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第七条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第八条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
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IOO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
6、像制品O第十条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第十一条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
7、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凭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三条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四条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批准单、合同、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
8、领批准单。第十五条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第十六条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IOO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七条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9、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第十八条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第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第二十条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一)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无法投递又无
10、法退回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及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人员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各类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境内常设代表机构或者办事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及各类非居民长期旅客、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多次往返旅客进出境
11、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数量的核定和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以下,包括本数在内。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
12、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三)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1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2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3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4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
13、定办理通关手续。5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
14、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第三十一条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第三十二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
15、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速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四、实施机构:现场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无。七、结果名称:进出境邮递物品,经海关查验无异常的,作放行处理;对查验后无法直接放行的,依据物品情况,由海关分别作征税放行、退运、暂存待处理、移交缉私和销毁等处置。八、结果样本: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缴纳证。JG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代号品名和规格ft量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