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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信用约束,降低市场风险,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2、予以除名。第三条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除名决定。(一)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
3、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将除名告知书送达拟除名经营主体,告知其除名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经营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除名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告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五条自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经营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的,或者在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
4、态的;(二)恢复纳税的;(三)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登记机关已受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申请,经营主体已办理歇业备案或已迁出市外的;(五)涉及司法诉讼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后,经营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除名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决定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后果:(一)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经营主体名称,不再作为经营主
5、体统计基数,经营主体状态作相应标记。第七条除名决定作出后三年内,被除名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一)恢复纳税;(二)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除名修复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除名修复条件的,应当作出除名修复决定,并将经营主体相关登记、公示信息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第八条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除名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除名的决定:(一)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二
6、)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撤销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相关登记、公示信息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经营主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对除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及依据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提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构建更加开放
7、透明、规范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且未纳税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在成都探索建立除名管理制度。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符合除名情形的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除名公示,采取更加包容
8、审慎的方式,优化管理举措,引导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通过恢复经营或注销重整等方式激活市场资源,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未纳税、未缴纳社保的经营主体,适用除名管理。与其他改革先行地区相比,管理办法在除名条件中增加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除名对象方面更为审慎包容。(二)除名程序。管理办法规范了除名告知程序和除名决定程序,对除名告知书和除名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明确了以公告三十日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除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三)除名后
9、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应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不再公示经营主体名称,并标注为“除名”。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相比,被除名经营主体可申请除名修复,在管理方式上更为柔性化。(四)救济途径。管理办法明确了除名修复途径和撤销除名的程序。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的三年内,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纳税、缴纳社保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除名修复或除名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公示,经营主体重获发展机会。三、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本规范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