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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岭自治县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强设施农业的用地管理,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人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
2、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发2019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登记。第三条本方案所称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县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利归属和他项权利关系的行为。第四条本方案所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
3、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尾水处理等生产设施用地。2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4、物所有权权属类型,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权属来源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类型。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权籍调查规程、登记的程序、登记的内容按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规定执行,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程序、内容以及测绘的技术规程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操作规程执行。第八条设施
5、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薄(五)颁证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土地承包权合同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五)乡镇人民政
6、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及建设的备案文件(六)农业生产设施已竣工的证明材料(七)宗地图、农业生产设施测绘成果报告(含电子数据版)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第十二条因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云平台暂未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功能,因此本方案办理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暂为线下申请、线下办理,待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云平台开发并启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功能后,再由权利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或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三条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