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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落实责任追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第五条我单位安全生产
2、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监督和审查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总经理,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条件下,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第七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按照本制度前款要求的流程、内容和时限上报。第八条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事故调查的,我单位各部门及事发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
3、意见。第十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重点查明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中的有关缺陷;(二)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四)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六)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事发部门的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事发部门及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阻挠。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事故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经过及原因;(二)事故的性质;(三) 对事故责任部门或
4、事发部门以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四) 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及事发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决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我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对受伤职工进行认定,并按照事故处理决定的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职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事故发生部门或事发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决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由事故部门(或事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
5、(定方案、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应由事故发生的部门或事发部门完整归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事故报告单;(二)事故调查报告;(三)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四)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五)人证、物证材料;(六) 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损失工作日计算资料;(七) 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事故发生的部门或事发部门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第十七条承包商、供应商发生事故的,我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处理。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完整归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附件: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调查报告编号事故部门事故地点事故发生部门的基本情况事故的详细经过事故抢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措施其它情况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事故调查组组长签字部门意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意见上级主管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