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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准确、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是指
2、在全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框架下搭建的、在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推行的全市集中统一、高效便捷的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管理的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应当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第四条“一卡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便民利民、惠民有感,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的原则,补贴政策更加科学,资金绩效明显提高。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
3、调整补贴政策清单。负责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和反馈相关信息,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把信息审核关,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一卡通”系统综合协调,做好预算安排,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重庆市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等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
4、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第七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有效保护补贴信息公开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第八条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和免费跨行取款等便民服务。第九条补贴资金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等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5、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认真做好补贴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和“一卡通”账户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做好补贴政策宣传解读、“一卡通”宣传推广、公开公示等工作。第三章一卡通账户管理第十条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按照“自主申报、人一卡(折)”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补贴对象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一卡通”账户。第十一条经补贴对象自愿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将“一卡通”账户审核并录入“一卡通”系统,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作为其“一卡通”账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根据“一卡通”账户申报情况,及时协调做好“一卡通”系统与业务主管部门、代发金融机构的账号验证、接口对接等工作,确保“一卡通”账户
6、的准确性和补贴资金发放安全性。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账户中,因特殊情况确需代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核,并明确代领身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第十四条“一卡通”账户需变更的,由补贴对象重新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确认后在“一卡通”系统中变更。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代发金融机构要在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安全、准确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综合运用“渝快办”等平台,进一步简化、优化个人“一卡通”账户换卡流程,做到惠民有感。第四章补贴资金发放第十五条按照相关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确定补
7、贴资金发放数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一卡通”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一卡通”系统修改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基层网点多、服务质量好、优惠便利群众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代发金融机构,对代发金融机构在资金支付、补贴通知、便捷取款、数据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安全、准确、足额发放补贴资金,推动其提供高质量服务。第十八条“一卡通”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预设规则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与金融机构联网验证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与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开卡信息是否有效,补贴对象是否重复
8、享受补贴,身份信息是否有效等,并与其他数据(如残疾人员、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等)进行比对筛查。验证通过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发送给代发金融机构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一卡通”系统反馈的验证结果,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拨款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资金拨付给代发金融机构代发账户。第二十条代发金融机构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补贴发放数据,在1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项目名称、补贴金额等)告知补贴对象。若通过零余额账户发放补贴资金,相关系统操作流程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代发金融机构在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结
9、果反馈“一卡通”系统,并由“一卡通”系统将发放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第二十二条若发放失败,“一卡通”系统将相关补贴数据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修正、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后,重新提交“一卡通”系统发放。如跨行代发,代发金融机构收到退款信息后,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对于突发性的应急、临时救助等无法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发放的,可以根据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要求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时完成发放。第五章公开公示第二十四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公
10、开意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号)规定,全面覆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村(居)务公开栏、自助查询渠道、其他渠道等“五大渠道”,全面落实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四级责任”,切实做到公开(示)模板、信息发布、隐私保护“三个规范”,及时、积极、主动公开补贴依据文件、政策清单、申报指南、申报信息、发放信息和咨询投诉渠道。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并集中公开补贴依据文件,制定并公开补贴申报指南,梳理并公开补贴申报信息、补贴发放信息,同步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并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形成并公开本行政区域统一
11、的补贴政策清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形成并公开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补贴政策清单。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妥善保管留存在政务公开专区的各类补贴信息;及时公开补贴申报、发放明细,确保群众可以随时查阅;定期清理、公布发放情况。第二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在用好现有渠道、全面履行公开义务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创造性,不断拓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路径,实现以公开优服务、促规范、强监督。第六章信息安全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一卡通”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
12、规,保障信息安全。第三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数据和“一卡通”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应严格遵守相关行业领域政策规定,根据数字重庆建设总体框架及市大数据局政务数字化应用相关政策精神,鼓励各级区县(自治县)业务主管部门使用“数据高铁”方式通过全市IRS(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和“一卡通”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共享。第三十二条代发金融机构在数据交互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数据交互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不得擅自处理或对外提供“一卡通”系统交互数据,不得透露交互中获悉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做好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一卡通”系统要做好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工作
13、,确保系统安全。第三十四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一卡通”系统开发和运维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一卡通”系统,不得擅自处理或对外提供“一卡通”系统数据,不得透露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第三十五条放置“一卡通”服务器的机房要完全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要求,确保防火、防水、防雷电、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配置齐全;系统运维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保密管理规定,定期对防火墙配置、强密码策略、安全备份等进行检查,确保“一卡通”系统数据安全。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操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意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通
14、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监督方式,持续加强“一卡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补贴政策落地见效。第三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镇乡(街道)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举一反三,不断提升“一卡通”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退回资金,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并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