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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股份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金的一体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第四条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第五条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
2、二章现金管理第六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除按本制度的规定保留和使用的备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第八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九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帐,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方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第
3、十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第十一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第十二条现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付;(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IOoO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向农民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三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用途等严格审批后,交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总经理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