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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征兵工作奖惩办法为保障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XX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村干部、适龄公民、应征公民、现役军人及家属。二、适用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三、工作要求1、镇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向各村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各村应根据通知精神,将登记事项通知到各适龄公民,并组织做好网上兵役登记工作的落实。2、本实施意见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辖区,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至24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
2、性公民。3、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通知的要求,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4、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应自觉服从镇兵役机关的安排参加体检。5、各行政村应掌握本村可征青年数质量情况,做好宣传、发动、教育,积极鼓励适龄青年和高校生应征入伍。6、各行政村干部应积极配合镇政府,做好当年度征兵工作,努力完成本辖区兵员征集任务。四、奖励及处罚1、扎实做好兵役登记工作,提倡上门做好兵役登记服务,登记完成率100%的,每登记一名适龄青年,镇给予该村民兵连长20元的补助,用于开展此项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2、在当年征兵工作中,凡有一名应征青年入伍的村,镇给予该村征兵工作奖励1500元,累计依人次类推。另
3、外,每征集1名在校大学生(不含成教、函授)镇给予该村额外500元奖励;每征集1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应届和往届的大专、本科毕业生和更高学历的)镇给予该村额外1000元奖励;年度征兵工作开展好的村,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区征兵工作先进集体评选。3、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镇凭立功证书或喜报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一等功IOOOo元,二等功5000元,三等功2000元,优秀士兵(士官)、团以上嘉奖500元。4、义务兵退役后,参加镇招聘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5、除按规定发放优待金外,镇政府每年(按500元/人标准)安排一次义务兵直系亲属(父母)免费体检,每年(“八一”节按
4、300元/人标准,春节按600元/人标准)对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拥军慰问活动。另外,“八一”节按300元/人标准,对民兵连长进行物资慰问,春节按300元/人对民兵连长作为征兵期间交通通讯费用慰问。6、对组织征兵工作不力,明显没有完成镇下达任务的村,镇在年终考核评优中做出相应处罚。对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有镇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征兵办公室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7、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散布危害兵役工作言论、妨害兵役工作行为、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兵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