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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
2、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
3、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申诉人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
4、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审查的。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通知应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本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二)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有异议的;(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的。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5、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递交学院学生申诉书(附件1),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姓名和住所等)。(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签名。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
6、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填写学院学生申诉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申诉人。(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且应说明理由:1 .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3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4 超过申诉期限的;5 .撤回申诉又提起申诉的;6 ,接到申诉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7 .已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第四章申
7、诉处理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交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内容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诉进行处理:(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采取书面复查方式。(二)对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可以召开听证会议。第十五条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结论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六条采取听证会议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
8、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日内召集听证会议,并提前3日将召开听证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会议参加人员。听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听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听证会议复查应遵循下列程序:(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询问双方有无需要回避的评议员;(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四)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五)违纪行为调查人员与申诉
9、人或委托代理人辩论;(六)听证会议应全程笔录,经申诉人和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签字。第十七条申诉人应出席听证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派一名代表出席听证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收到听证会议通知后2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未派代表出席听证会议的,会议
10、照常举行。第十八条听证会议的评议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评议员同意方为有效。第五章复查结论第十九条经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下列情形对申诉进行处理:(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无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填写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结论(附件3),
11、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二十一条向申诉人送达相关材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本人签收;(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四)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二十三条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予以撤回,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