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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532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7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8月3日附件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国家水网、补好灾害预警监测短板等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文(2023)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
2、(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五水水情监测预警体系,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为本市水务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基础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以本市水系统治理能力需求为牵引,以水文现代化站网规划为依托,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务实管用。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针对各类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提高现有监测设施标准,推进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水利工程配套
3、建设的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并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实施。坚持统一管理、创新模式。配套水文设施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文机构管理。其中,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水文设施专业运行维护工作。(三)建设任务围绕现代水网、流域防洪、区域除涝、河湖治理、堤防建设、坪区改造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同步改建、迁建、新建配套水文设施,同步发挥工程效益。二、建设内容(一)苏浙边界水量水质监测。本市沪苏、沪浙边界主要入境河道的水利工程影响现有水文监测的,应配套建设水文设施。(二)入江入海水量水质监测。本市大陆片区主要入江入海河道的水利工程影响现有水文
4、监测的、新开及扩大河道口门的,应配套建设水文设施。(三)流域河道水量水质监测。黄浦江上游拦路港T卯河-斜塘、太浦河、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和胥浦塘-掘石港-大海港等主要支流、吴淞江和黄浦江等流域行洪通道的水利工程影响现有水文监测的,应配套建设水文设施。(四)水利控制片主要进出河道水量监测。水利控制片主要引水、排水口门水利工程,需配套建设流量监测设施。(五)水利控制片水位水质监测。水利控制片内水利工程影响现有水文监测的,应配套建设水文设施。(六)坪区水位监测。坪区工程按照“一坪一站”配套建设水位监测设施。三、工作要求(一)严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组织编制新建
5、、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征询相关水文机构意见。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将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有配套水文设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审核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水文专业技术规范。纳入其它行业的水利工程,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审核意见中需包含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意见。配套水文设施设计重点围绕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2022)、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
6、14)等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优先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等先进现代的设施设备。(二)规范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水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2022)135号)规定统一纳入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配套水文设施的管理单位,落实运维经费,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按规定及时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涉及资产划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统筹推动,加强与发改、财政、规资、交通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工程建设任务,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建成、运行,及时发挥作用。(二)加强服务指导。市、区水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保障人员力量,积极为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符合相关水文规范;制定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长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