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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但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第三条对在用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车辆所有人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发放临时号牌,逾期不予受理。申领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通行。第四条临时号牌的有效期限为3年,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临时号牌的申领和发放等程序,依照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临时号牌为金属材质,颜色为黄底黑字,黑框线,外廓尺寸为16Omm(长)XIoOmm(宽),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六条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第七条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过渡期限内按照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通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