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越和平公益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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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龙越和平公益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龙越和平公益发展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机构章程,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机构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机构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机构理事会关于机构人力资源制度的决定。机构秘书长代表机构行使上述权力。第三条机构秘书处全体人员由机构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办理。第四条由秘书处根据机构发展需要,编制人员及岗位需求,报理事会核定、审批后,定编、

2、定岗、定员。第二章员工试用、聘用第五条机构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秘书长在机构内部调配。机构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机构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招聘。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信息;2.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3.组织人员面试、复试等;4.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报理事会备案;5.机构副秘书长、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拟聘任人员由秘书长确定后须经理事会复议通过。第六条凡需调入机构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入职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

3、报秘书长审批。第七条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机构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重新予以聘任。第八条机构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须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被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一个月的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第十条机构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一)理事长,由理事推选,经理事会选举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二)秘书长,由理事推选,经理事会选举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三)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批准。第十一条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晋升标准:(一)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二)认同机构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4、。(三)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四)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五)其他对机构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第三章员工培训、进修机构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第十二条机构的培训形式包括机构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H自我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H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机构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机构报销。第十三条凡经机构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

5、后需向机构提交书面汇报。第四章员工调出、辞职、辞退、开除第十四条机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机构有权予以解聘、辞退。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两周内办完离职手续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七条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H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第十八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机构有权予以开除。第十九条员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机构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第二十条凡调出本机构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报送机构办公室

6、进行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第五章请假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总则(请假单详见附件)为加强各类请假的管理,完善职工管理各项制度,保证各部门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机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一)职工凡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期在1天以内,部门主任审批。(二)假期在2天以上(含2天),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审批。(三)各类请假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将请假审批表交给本部门考勤员,月末连同考勤表一并报送办公室。(四)请假必须事先办理

7、请假手续,确属特殊情况(急诊或突发事件)可先口头请假(仅限国内),返回后补办手续。(五)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三条病假(一)职工请病假需有社区医院、卫生室或合同医院病假证明(急诊除外)。(二)请假申请表和病假证明经审批通过后交给考勤员,在考勤月末同考勤表一并报送办公室。无审批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三)病假期满仍需休假者,须有续假证明并按照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得到批准,无续假证明和续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第二十四条事假(一)职工有事请假,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岗。(二)事假必须提前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紧急或突发事

8、件除外),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三)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应在登记结婚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得存假。第二十五条产假哺乳期(一)产假:1 .正常生产共给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 .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二)哺乳期:1 .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每日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2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院证明为体弱,女职工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3 .每日哺乳时间只能当天使用,不得累计集中使用。4 .以上规定期限已过,超期未归者,按

9、自动离职办理。第二十六条公假(一)职工凭子女所在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的通知,给假半天。(二)公派出国按期归国后,出国1个月及以上可休假1天,出国3月及以上半年以内的可休假3天;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可休假1周。第二十七条说明(一)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不超期者,不影响各类工资津贴的发放。(三)病假、事假、产假按照国家及上级机关规定扣除工资。第二十八条、旷工及处理(一)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二)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半天达到两次,累计旷工一天。(三)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其它本制度由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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