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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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2、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

3、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

4、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六)审议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5、征求代表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前四款规定。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各项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按照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

6、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7、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第十四条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副秘书长的人选;(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六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

8、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第十七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上述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

9、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八条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九条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H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

10、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不是代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五)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应

11、当向代表团请假。出席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旁听。旁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立大会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第二十

12、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13、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第三十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处理意见和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4、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三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一并交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审议结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

15、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第三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六条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办理意见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研究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相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汇报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提出相关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四十条省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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