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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第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提出延迟竣工验收申请,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2 .项目工作报告;3 .项目技术报告;4 .系统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试,重要系统含安全测试);5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6 .效益分析报告;7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8 .项目运行保障措施;9 .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意见;10 .其他有关附件(区发改局(区
2、大数据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承建方的中标方案即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等)。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以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第四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的财政性投入资金。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将作为拨付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