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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转化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科研创新发展能力以及更好地适应日趋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及范围第二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密围绕战略目标,结合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遵循分类设置、按需设岗、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上级单位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用范围为在册事业编制职工。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和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第四条在控股参股公司工作的保留事业编制的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聘任的结果仅记入本人档案
2、。第三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六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预研、型号研制、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科技发展和提高专业水平。第八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研发、实验、生产和试验验证等业务工作。第九
3、条为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第十条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我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第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
4、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第四章岗位结构与结构比例第十三条岗位设置的比例为:管理岗位7.5%专业技术岗位70%工勤技能岗位22.5%.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高、中、初级岗位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2.7:3.8:3.5o第十五条在总体结构比例下,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o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特设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60%
5、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第十七条对已实行需参加国家职称统考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设置为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档。第十八条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报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办法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五章岗位任职条件第十九条各类岗位的基础任职条件为:1.热爰祖国,忠诚国防事业,认同企业
6、文化;2 .遵守宪法和法律,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爱岗敬业,团结协作;3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 .身心健康;5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分别满足学历、职务(职称)、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三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详见附表一。满足以上任职条件的人员,根据该岗位级别的指标数,按照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高到低排序予以聘任,任职年限相同的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其任职资格文件的排序为准,直到指标用完。任职年限从任职资格的当月起计算。第二十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第六章岗位聘
7、任程序第二十二条成立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参见相应文件。第二十三条聘任程序1.领导小组拟定各条块、各岗位系列结构比例及指标数并下发工作小组;2 .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制订拟聘人员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 .领导小组召集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方案;4 .拟聘人员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5 .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并实施操作。第七章岗位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根据其职务和岗位重新确定基本工资并计入档案,并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岗位聘期为三年,国家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综合素质优秀、业绩突出、贡献杰出的工作人员且岗位急需的,可在审批通过后破格聘用。第二十七条对于2006年7月1日后至本办法发文之日期间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确定岗位等级并相应调整退休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全过程。职工若对岗位聘任工作有疑义或争议的,可在60日之内向岗位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岗位管理工作小组接到投诉后15日内,对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发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