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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贫困生认定办法为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我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院(校)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院(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第二条贫困生是指在校学生中,因家
2、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二章贫困生认定办法第三条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XX职业技术学院(XX师专)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院(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第四条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XX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级,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
3、庭、亲友资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一)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二)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
4、难,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5、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即使已取得贫困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
5、全院(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三)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四)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五)在校期间抽烟、喝酒、请客或铺张浪费者;(六)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七)未能按学院(校)要求及时注册者;(八)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九)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者;(十一)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第三章贫困生评定程序和办法第六条贫困生评定程序
6、贫困生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十月份,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系部审查建档、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公示、学院(校)批准的程序。第七条贫困生评定办法(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贫困学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二)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1/3),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诉。(三)辅导员(班主任
7、)、班委会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协助学院(校)做好贫困生档案建立工作,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和分级,汇总后报所在系部。(四)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校)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贫困学生寻求援助。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贫困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各系部应负责对本系部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建立贫困生档案并报院(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姓名、学号、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年级、班级、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学习成绩、家庭年
8、平均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原因等内容。贫困生档案经系部领导核实情况并写出审核鉴定,然后报助学贷款办公室作进一步审核和认定。(六)院(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各系部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和每名贫困生的综合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和审核后,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贫困生候选人名单及等级,并在全院(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院(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七)公示结束后,由院(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院(校)领导审批并最终确定。(八)贫困生填写贫困学生登记表并正式建档。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