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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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人事代理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种尝试,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人事代理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自主公开招聘,进行合同管理的聘用人员。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政府人事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第四条人事代理受聘人员(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学校(甲方)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约者,劳动契约关系同时终止。第二章人事代理对象、岗位与基本条件

2、第五条人事代理对象2023年1月1日起,校本部下列两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1 .除领导干部任职、政策性安置人员、高层次人才(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所规定五个层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下同)和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入编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员外,经学校同意公开招聘的所有工作人员。2 .按照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第六条人事代理岗位校本部实行人事代理具体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岗位。第七条人事代理岗位基本条件(一)专任教师岗位1 .必须具备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专业及原985、211或国(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学位。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3 .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二)教学辅助岗位1.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4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5 .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三)管理岗位1.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6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7 .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四)辅导员岗位1.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本科学历仅限于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2 .中共党员。3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4身体健康,年龄在27周岁以下。第八条为体现学校对高层次人才的关心,符合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安置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其

4、基本条件适当放宽,具体如下:1.学历条件:专任教师岗位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岗位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4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5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第三章人事代理内容、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程序第九条人事代理内容1.管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6 .出具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各种政审或证明材料。7 .代办受聘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8 .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程序(一)每年10月份,由用人部门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向学校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二)由学

5、校人事处具体实施人事代理人员自主公开招聘。具体程序如下:1.发布公告:公布岗位职数和报名条件。2.资格审查: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考核:人事部门组织公共知识笔试,用人部门(单位)组织业务技能考核。采取公共知识笔试和业务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招聘,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各占50%权重)计算总成绩。4确定人选:人事部门根据招聘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聘用意见,报学校审批。5.公示体检:聘用结果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后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三)学校与拟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契约化管理。(四)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具体的人事代理和聘用手续。第十一条为落实好人才强校战略,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6、,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可由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直接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审批,履行相应程序后入职上岗。第四章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第十二条校本部人事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按在职教职工管理,在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框架内与同类同级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同工同酬。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按有关规定享有定级、调薪、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行政职务聘任、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权利。第十四条学校按赣州市企业职工人事管理政策和标准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7、第五章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须明确合同期限、受聘人员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学校和受聘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聘用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实际确定,一般为3年,首个聘期含12个月试用期。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学校将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各用人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就是否续聘或终止合同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审定后,学校人事处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可续签合同。若因各种原因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则聘用关系终止。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存续期间或合

8、同期满时,有以下情况发生之一的,合同自然终止或不再续签: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续签合同的。3 .因甲方机构改革导致原招聘的岗位取消后,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适应调整岗位工作要求基本条件的。4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甲方单位党内或行政处分的。5 .因乙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经考核(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6 .因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原因离职或被学校解聘,其享受照顾安排工作的配偶的聘用合同自然中止。第二十一条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第六章人事代

9、理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接受用人部门领导。第二十三条学校人事处负责人事代理人员校内人事管理具体工作,各用人部门应提供相应协助。第二十四条为激励人事代理人员为学校多做贡献,对于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解决其入编问题。对于取得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专业及原985、211或国(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学位且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视编制空余情况和岗位工作需要,通过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途径,择优解决其中部分人员的入编问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校本部现有人事代理人员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学院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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