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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奖励管理办法(暂行)为激励员工忠于职守,实干实在,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规范集团奖励工作,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员工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员工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员工集体是指集团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二条员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条奖励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相关奖励进行综合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员
2、工、员工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集团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七)在对外交往中为集团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八)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员工、员工集体当年度内受到集团内及上级单位部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的取消参与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七条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奖励,确
3、实需要新增奖励奖项的,须提前制定方案,经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对员工、员工集体的奖励设置(见附件1)。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给予员工、员工集体的奖励,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党群口的奖励,由党委会批准;综合口、工程建设口的奖励,由专门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党政联席会或董事会批准。第九条给予员工、员工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员工、员工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填写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集体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
4、公示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批准,并予以公布;员工奖励审批表存入员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单位(部门)文书档案。第十条审批给予员工、员工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第四章奖励方式第十一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优秀员工,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才能参加有关奖励评选。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奖励形式按奖项设置要求进行。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员工、员工集体,按审批权
5、限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第十三条对获得奖励的员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员工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集团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集团奖励的员工,各分子公司不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员工、员工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第十六条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十七条奖励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相关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分子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董事长奖励管理办法和劳动竞赛奖励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