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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规1、人物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亲密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打算、使用和依照规定转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
2、来说,都是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把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详细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担当败诉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全都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照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连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当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