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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建筑工程分阶段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为了提高XX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XX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XX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标准、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业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一、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1 .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 .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2.1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2.2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2.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工程质量安
3、全行为监督的重点3.1建设单位3.1.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3.1.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3.L3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情况;3.L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3.L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3.L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3.1.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3.1.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3.L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3.1.10三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3.1.11在组织编制工
4、程机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要按全国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3.1.12 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3.1.1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3.1.14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2勘察、
5、设计单位3.2.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3.3.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3.4. 3参加地基验糖、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3.5. 2.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6.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治愈通知情况;3.7. 6选用建筑材料、构型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3.8. 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3.9. 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3.10. 9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2.10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
6、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3.2.1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3施工单位3.3.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3. 3.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3.3.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3.3.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3.3.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1.1.1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
7、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1.3.7 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交底情况;1.3.8 检验批、分项、分布(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3. 3.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4. 3.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5. 3.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6. 3.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7. 3.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8. 3.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3.3.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3.1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3.3.
8、17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3.3.18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3.3.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3.3.2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
9、人员通报;3.3.21是否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3.3.2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3.23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3.3.24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3.4监理单位3.4.1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
10、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3.4.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3.4.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和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4.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3.4.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3.4.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3.4.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3.4.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3.4.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3.4.1
1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3.4.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3.4.1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3.4.1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3.4.1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3.4.1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履行安全监理法定职
12、责的相关技术文件、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记录、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的情况及结果等设专人管理。3.5检测机构3.5.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3.5.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3.5.3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5.4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5.5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13、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5.6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3.6图审机构3.6.1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3.6.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3. 7监测单位3.7. 1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14、和可靠性负责;3.7.2监测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项目专项监测方案,应与同部位施工方案同步审核和论证;3 .7.3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监测数据或监测成果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4 .7.4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3.8其他3.8.1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3.8.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
15、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2.1 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 2抽查实体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3. 3对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3.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 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3.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3. 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4. 5抽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质量控制情况。3.6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